行政许可的听证回避
字数 1332 2025-11-18 14:03:17
行政许可的听证回避
行政许可的听证回避,是指在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中,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情形的听证人员,不得参与该行政许可听证案件的制度。
1. 回避的立法目的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行政许可听证的公正性。通过排除与案件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执法人员,从程序上防止偏私,保障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能够在一个中立、客观的平台上陈述意见和申辩,从而增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信力。
2. 回避的适用对象
听证回避制度并非仅适用于最显眼的“听证主持人”,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听证过程和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人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 听证主持人: 负责组织、引导听证进程的核心人员。
- 听证员: 参与听证,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审查的人员。
- 书记员: 负责制作听证笔录的人员。
- 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 由于其在事前调查中可能已形成先入为主的看法,为避免预断,通常也应回避听证环节。
- 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其他其工作成果会直接影响听证判断的专业人员。
3. 回避的法定情形
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具体情形,是判断是否应当启动回避程序的客观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 是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听证人员本人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与他们是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行政许可的决定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听证人员本人的权利义务,如涉及其个人经济利益、声誉等。
-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指上述情形之外的、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关系,如亲密的朋友、师生、同事关系,或存在明显的恩怨纠纷等。
- 曾参与本案的前期程序: 例如,曾担任本案的调查人员、审查人员,为避免角色冲突和预断,应当回避听证程序。
4. 回避的方式
回避的启动有两种途径:
- 自行回避: 符合法定情形的听证人员,应当主动向所属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退出本案听证的请求。这是其应尽的义务。
- 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听证程序开始后,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某位听证人员回避的申请。申请时通常需要说明理由。
5. 回避的决定程序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并不能直接导致听证人员停止工作,必须经过有权机关或人员审查后作出决定。程序如下:
- 申请时限: 当事人通常在听证开始时被告知回避申请权后,立即提出;若回避事由是在听证开始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束前提出。
- 决定机关:
-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所属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 其他人员(如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审查后作出决定,或报请负责人决定。
- 决定后果: 行政机关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审查。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听证工作(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若决定驳回申请,行政机关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6. 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
如果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且参与了听证并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该程序瑕疵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 该行政许可决定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
- 对于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人员,可能视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