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协助义务"
字数 1694 2025-11-18 16:41:22
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协助义务"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协助义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和缴费单位(用人单位)及缴费个人之外的第三方所负有的,协助、配合征缴机构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定义务。这里的"第三方"通常包括银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掌握相关信息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第二步:义务主体的范围
协助义务的主体范围广泛,并非特指某一类机构,而是根据征缴工作的需要,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
-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这是最主要的协助义务主体。当用人单位逾期不缴费时,征收机构有权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依法配合查询、划拨等操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机关等。征收机构可以申请这些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或在涉及违法案件时,请求公安机关等予以协助。
- 其他掌握相关信息的组织或个人:例如,掌握用人单位财产情况、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的单位或个人,在征收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第三步:义务的具体内容
协助义务并非抽象概念,而是具体化为一系列可执行的行为,主要包括:
- 信息提供义务:义务主体应根据征收机构的合法要求,如实提供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的信息,如账户信息、财产状况、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
- 查询配合义务:主要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征收机构依法进行的账户查询,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或提供不实信息。
- 资金划拨义务:当征收机构依法定程序申请划拨用人单位存款以抵缴社会保险费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及时办理划拨手续。
- 行政决定执行协助义务: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征收机构的申请后,应依法及时作出划拨决定或其他必要的行政决定,并确保决定的执行。
第四步: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负有协助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
- 对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虽然此条主要针对征收机构,但实践中,如果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查询、划拨,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如银保监会)可依据金融监管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 对行政部门及其他单位/个人:若不履行协助义务,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提供虚假信息或阻碍执行公务,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碍公务罪等。
第五步:制度设立的目的与意义
设立"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协助义务"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
- 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收:通过赋予征收机构广泛的社会协助力量,形成征缴合力,有效防止和打击拖欠、逃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 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的"保命钱",强有力的征缴协助网络是保障基金池充盈、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重要防线。
- 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共济性: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的保障制度,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协助义务的规定正是这种强制性和社会共济性的具体体现,明确了社会各界在社会保险事业中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