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反倾销制度
字数 1272 2025-11-18 17:55:13

经济法中的反倾销制度

第一步:反倾销制度的基本概念与目的
反倾销制度是指进口国政府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本国市场的产品,在给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时,依法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不是限制国际贸易,而是纠正不公平的价格歧视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造成的损害。

第二步:构成反倾销措施的三个法定要件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1. 倾销的存在: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正常价值通常通过比较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利润)来确定。
  2. 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指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构成了实质性的阻碍。调查机关会评估倾销产品的数量、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如产量、销量、利润、就业等)的影响。
  3. 因果关系:必须证明国内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是由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而非其他因素(如需求下降、技术更新、国内产业自身经营不善等)所致。

第三步: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程序
反倾销调查通常遵循以下法定程序:

  1. 申请与立案:通常由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向调查机关(如中国的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调查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立案后,调查机关向涉案出口商、生产商等发出问卷,并进行实地核查,以收集和核实关于倾销幅度、损害程度等信息。调查期间,利害关系方有权提交证据和陈述意见。
  3. 初步裁定与临时措施:经过初步调查,如果认定存在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如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提供保证金)。
  4. 最终裁定与终裁措施:完成全部调查后,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果最终裁定肯定性,将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通常等于或小于最终确定的倾销幅度。
  5. 行政复审与日落复审:反倾销税通常实施5年。期间,利害关系方可申请行政复审以调整税率。在5年期满前,调查机关会进行“日落复审”,决定是否终止征税或继续延长。

第四步:反倾销措施的核心——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针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 特点:其税率由倾销幅度(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差)决定,由进口商在进口环节向进口国海关缴纳,是一种针对特定国家、特定生产商/出口商的附加税。
  • 价格承诺:作为替代征税的救济方式,出口商可以向进口国政府承诺提高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影响。若承诺被接受,则可暂停或终止调查而不征收反倾销税。

第五步:反倾销制度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规则
反倾销制度的主要国际法依据是WTO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该协议为各成员国制定和实施反倾销法确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规则,旨在防止反倾销措施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要求措施的采取必须基于确凿证据,并遵循透明度、程序公正等原则。成员国间的反倾销争端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

经济法中的反倾销制度 第一步:反倾销制度的基本概念与目的 反倾销制度是指进口国政府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本国市场的产品,在给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时,依法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不是限制国际贸易,而是纠正不公平的价格歧视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造成的损害。 第二步:构成反倾销措施的三个法定要件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倾销的存在 :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正常价值通常通过比较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利润)来确定。 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指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构成了实质性的阻碍。调查机关会评估倾销产品的数量、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如产量、销量、利润、就业等)的影响。 因果关系 :必须证明国内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是由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而非其他因素(如需求下降、技术更新、国内产业自身经营不善等)所致。 第三步: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程序 反倾销调查通常遵循以下法定程序: 申请与立案 :通常由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向调查机关(如中国的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调查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阶段 :立案后,调查机关向涉案出口商、生产商等发出问卷,并进行实地核查,以收集和核实关于倾销幅度、损害程度等信息。调查期间,利害关系方有权提交证据和陈述意见。 初步裁定与临时措施 :经过初步调查,如果认定存在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如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提供保证金)。 最终裁定与终裁措施 :完成全部调查后,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果最终裁定肯定性,将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通常等于或小于最终确定的倾销幅度。 行政复审与日落复审 :反倾销税通常实施5年。期间,利害关系方可申请行政复审以调整税率。在5年期满前,调查机关会进行“日落复审”,决定是否终止征税或继续延长。 第四步:反倾销措施的核心——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针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特点 :其税率由倾销幅度(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差)决定,由进口商在进口环节向进口国海关缴纳,是一种针对特定国家、特定生产商/出口商的附加税。 价格承诺 :作为替代征税的救济方式,出口商可以向进口国政府承诺提高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影响。若承诺被接受,则可暂停或终止调查而不征收反倾销税。 第五步:反倾销制度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规则 反倾销制度的主要国际法依据是WTO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该协议为各成员国制定和实施反倾销法确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规则,旨在防止反倾销措施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要求措施的采取必须基于确凿证据,并遵循透明度、程序公正等原则。成员国间的反倾销争端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