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
字数 601 2025-11-18 20:53:55
风险转移
一、基本概念
风险转移指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发生毁损、灭失时,损失由谁承担的制度。核心在于确定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的时间点,该时间点后买方虽未实际占有标的物,仍需支付价款。
二、风险转移的核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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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主义原则(我国《民法典》第604条):
- 风险随交付转移。标的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 例外:若买方违约未及时收取货物,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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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在途货物买卖(《民法典》第606条):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但卖方已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毁损却未告知买方的,风险不转移。
-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卖方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若卖方在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风险在该地点交付后转移。
三、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 风险转移仅解决不可归责损失的分配,不影响违约责任。若货物毁损是因卖方交付不符质量要求导致,买方仍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实例分析
买方购买一台设备,约定卖方送货上门。运输途中因山体滑坡设备损毁:
- 若设备尚未交付(如仍在卖方仓库装车),损失由卖方承担;
- 若设备已交付给承运人,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需支付货款,但可向承运人追究运输合同责任(如有约定)。
五、特殊合同的风险转移
- 试用买卖:风险在买方同意购买时转移,试用期间由卖方承担。
- 不动产买卖: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而非产权登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