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逮捕 xxx
字数 1311 2025-11-18 23: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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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逮捕的基本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核心特征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并因此需要受到最严格的法律控制。

第二步:逮捕的法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 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里的“有犯罪事实”指的不是全部犯罪事实,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并且该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2. 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根据其涉嫌的罪行,依法只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轻刑,则不能逮捕。
  3. 必要性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三步:逮捕的权限划分与程序
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是分离的,以形成权力制约:

  1. 批准机关: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 决定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可以自行决定。
  3.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无论是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都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步:逮捕的特别程序:审查批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是关键环节,其程序包括:

  • 讯问嫌疑人: 检察院审查批捕,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核实有关情况。
  • 听取意见: 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
  • 作出决定: 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五步:逮捕后的后续处理

  1. 通知与讯问: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是防止“一押到底”的重要制度。
  3. 变更或解除: 如果发现逮捕不当,或者逮捕的法定条件已消失(如案件被撤销、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等),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逮捕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立即释放。

第六步:逮捕的救济途径
如果逮捕措施被认为是不当的,被逮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

  • 申请变更: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申诉与控告: 向有关机关(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要求解除逮捕。
  • 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被逮捕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xxx 逮捕 xxx 第一步:逮捕的基本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核心特征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并因此需要受到最严格的法律控制。 第二步:逮捕的法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里的“有犯罪事实”指的不是全部犯罪事实,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并且该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 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根据其涉嫌的罪行,依法只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轻刑,则不能逮捕。 ​ 必要性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三步:逮捕的权限划分与程序 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是分离的,以形成权力制约: 批准机关: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决定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可以自行决定。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无论是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都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步:逮捕的特别程序:审查批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是关键环节,其程序包括: 讯问嫌疑人: 检察院审查批捕,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核实有关情况。 听取意见: 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 作出决定: 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五步:逮捕后的后续处理 通知与讯问: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是防止“一押到底”的重要制度。 变更或解除: 如果发现逮捕不当,或者逮捕的法定条件已消失(如案件被撤销、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等),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逮捕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立即释放。 第六步:逮捕的救济途径 如果逮捕措施被认为是不当的,被逮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 申请变更: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申诉与控告: 向有关机关(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要求解除逮捕。 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被逮捕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