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令
字数 1368 2025-11-19 01:11:10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令
第一步:概念与性质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令,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当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由仲裁委员会签发的、要求持有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向仲裁庭提交该证据的法律文书。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性命令,旨在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保障仲裁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第二步: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 申请主体:必须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 申请时间: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如举证期限届满后需要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有充分理由证明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
- 客观原因:申请人需证明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常见情形包括:
-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须依职权才能查阅(如工商档案、房产登记信息);
-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
- 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控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 其他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情形。
- 明确线索:申请人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名称、内容、证明事项以及该证据由特定单位或个人持有的具体线索。
第三步:申请与审查程序
-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查的证据信息、证明对象、无法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证据持有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址。
- 仲裁委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重点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特别是是否存在“客观原因”以及证据线索是否明确。必要时,仲裁庭可以就调查的必要性进行合议。
- 作出决定:经审查,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作出签发证据调查令的决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证据调查令的签发与内容
仲裁委员会决定签发的,会制作统一的《证据调查令》。其内容通常包括:
- 仲裁案件的案号、当事人信息;
- 持令人的身份信息(通常是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 被调查人(证据持有人)的名称或姓名;
- 需要调查收集的具体证据内容;
-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 仲裁委员会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步:调查令的使用与效力
- 持令调查:取得证据调查令后,通常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或其他被授权的公民)持令向证据持有人进行调查取证。
- 被调查人的义务:证据持有人收到合法的证据调查令后,有义务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所要求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妨碍调查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能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结合其他证据,对申请人主张的该证据内容予以采信。
- 结果反馈:调查取证结束后,持令人应将获取的证据以及在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笔录等材料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第六步:法律意义与风险提示
- 意义:证据调查令制度是实现仲裁程序公平的重要保障。它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尤其有利于在信息、资源上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确保仲裁庭能够基于全面、真实的证据作出裁决。
- 风险提示:
- 申请人不得滥用此权利,用于收集与案件无关或非必要的证据。
- 持令人必须按照调查令载明的范围和期限使用,不得伪造、变造调查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若因申请人提供的线索错误导致调查失败,相关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