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刑事诉讼构造 xxx
字数 1506 2025-11-19 01: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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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概念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或刑事诉讼结构,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方式的总格局。通俗地讲,它描绘的是一幅“刑事诉讼的蓝图”,规定了在刑事诉讼这场“官司”中,负责起诉的机关(控方)、被追诉的人及其辩护人(辩方)以及负责审判的法院(裁判方)各自扮演什么角色,拥有哪些权力(利),以及他们之间如何互动。核心是权力(利)的配置与制衡关系。
第二步:刑事诉讼构造的主要类型
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经典的构造模式,它们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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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纠问式)
- 核心特征:法官中心主义。法官不是消极的仲裁者,而是积极的调查官。诉讼进程由法官主导和控制。
- 角色关系:
- 法官:负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责任,可以主动调查取证,讯问被告人,不受当事人双方所提证据的严格限制。
- 控方(检察官):虽然负责起诉,但其在法庭上的活动相对次要,更多是法官的辅助者。
- 辩方:地位相对被动,防御权受到一定限制,更多是配合法官的调查。
- 价值取向:强调国家权力和实体真实,追求高效地发现真相、惩罚犯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多采用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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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对抗式)
- 核心特征:当事人主导。诉讼被视为一场发生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平等对抗,法官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判员。
- 角色关系:
- 法官:角色是“坐山观虎斗”,不主动调查证据,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双方在“游戏规则”(程序法)内公平竞争,并依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作出裁决。
- 控方与辩方:地位平等,如同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双方各自负责收集和出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攻击对方的证据和证人。
- 价值取向:强调个人权利和程序公正,注重通过程序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冤狱。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采用此模式。
第三步:中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及其演变
中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并非纯粹的某一种模式,而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吸收了大量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式”诉讼构造。
-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强职权主义:法官在庭审前进行实质审查,并可进行庭外调查,庭审活动由法官主导,控辩双方作用有限。
- 1996年及2012年、2018年修法的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强化庭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平等对抗。
- 削弱法官的庭前职权:将庭前审查从实体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防止法官“先定后审”。
- 强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责任:要求检察官在法庭上承担举证责任,辩护方的权利得到扩大,如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逐步完善。
- 强调法官的中立性:法官更多地扮演听证和裁判的角色,虽然仍保留一定的庭外调查权,但使用已非常谨慎。
第四步:理解刑事诉讼构造的意义
理解刑事诉讼构造至关重要,因为它:
- 是理解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钥匙:明白了三方的基本关系和权力配置,就能理解为什么程序会这样设计(例如,为什么中国要强调“庭审实质化”)。
- 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主义色彩越浓,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就越充分。中国诉讼构造的改革方向,正是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 影响诉讼的效率和公正:职权主义可能更高效,但容易忽视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更注重公正,但可能程序繁琐。各国的构造都是在寻找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点。
总结:刑事诉讼构造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框架。中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正在从传统的强职权主义向更加注重控辩平等、法官中立的“控辩式”构造演进,这反映了法治进步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