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字数 848 2025-11-09 13:15:47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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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其核心要素是“合法占有”与“同一法律关系”。 -
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原因(如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且占有的动产属于债务人所有。非法占有不产生留置权。
-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但未履行。
-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是导致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标的物。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可以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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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规则
留置权成立后,其行使遵循特定程序:- 留置动产: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的返还请求,继续占有该动产。
- 履行宽限期:债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不少于六十日的履行宽限期。如果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宽限期可以缩短。
- 优先受偿: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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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与限制
留置权的适用存在一些例外和限制:- 商事留置的特别规定:如上文所述,企业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留置,可以不要求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体现了对商业交易的特别规范。
- 禁止留置的情形: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例如,留置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也不能成立留置权。
- 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当同一动产上既存在抵押权或质权,又成立留置权时,无论担保物权设立先后,留置权人通常享有最优先的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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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原因
留置权在下列情形下消灭:- 债权消灭:主债权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
- 担保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动产实现了其债权。
- 丧失对动产的占有:债权人自愿放弃了对留置动产的占有。
-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了其他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