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字数 1475 2025-11-19 04:20:4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步:规则的基本定义与核心目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法律否定其证据资格,禁止其作为定案依据的一项证据规则。其核心目标并非单纯地惩罚取证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是通过剥夺违法取证行为的“成果”(即证据),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程序性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与程序的尊严。
第二步: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的界定
并非所有存在瑕疵的证据都会被排除。该规则主要针对两类“非法证据”:
- 非法言词证据:主要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于这类证据,法律实行强制性排除原则,即一经确认系非法取得,无须权衡其他因素,必须无条件予以排除。
- 非法实物证据:主要指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收集的物证、书证。对于这类证据,法律实行裁量性排除原则,即并非一律排除。法院会审查收集物证、书证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如果存在严重违法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证据才应当被排除。
第三步:规则的启动与证明——谁主张,谁举证?
该规则的适用并非由法院主动进行,而是需要由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说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这个过程被称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随后,证明责任发生转移:
- 辩方责任: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使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
- 控方责任:一旦法庭对证据合法性产生疑问,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就转移至公诉方(检察院)。公诉方必须向法庭提供证据(如讯问录音录像、入所健康检查记录、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且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标准。
第四步:规则的审查程序——法庭如何审理?
法庭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审理,通常包含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环节,即“庭前会议”或“庭审中的调查程序”。
- 庭前会议:在开庭前,法庭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如果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且相关材料能够充分证明合法性,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决定。
- 当庭调查:如果争议较大,法庭会在庭审阶段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播放录音录像、提请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证明。辩方可以进行质证。法庭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依法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第五步:规则的法律后果——排除之后怎么办?
一旦法庭决定排除某一非法证据,将产生以下关键法律后果: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被排除的证据不得在判决书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官在评议案件时不得考虑该证据。
- “毒树之果”问题的有限采纳:我国对“毒树之果”(即通过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发现的派生证据)原则上不予排除。例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口供,再根据口供找到凶器,该凶器一般仍可作为证据使用。这体现了我国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但学界对此仍有争议。
- 对案件整体的影响:排除关键证据(如唯一的有罪供述)可能会导致公诉方证据链断裂,无法证明犯罪事实,从而可能产生宣告被告人无罪或部分事实不予认定的结果。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集实体界定、程序启动、举证分配、专门审查和法律后果于一体的综合性程序性裁判机制,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走向成熟与文明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