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准据法
字数 1302 2025-11-19 07:12:33

国际私法中的准据法

第一步:准据法的基本概念
准据法(Applicable Law / Governing Law)是国际私法中的核心概念,指经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则)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例如,当冲突规范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时,若侵权行为地在英国,则英国法就是该侵权纠纷的准据法。其本质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最终落脚点,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法律依据。

第二步:准据法的确定过程
准据法的确定是一个逻辑递进的过程:

  1. 识别(Characterization):首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如合同、侵权、物权、婚姻等)。
  2. 选择冲突规范:根据识别结果,找到审理法院所在国国际私法中对应于该法律范畴的冲突规范。
  3. 解释连接点(Connecting Factor):对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进行解释,以确定其具体指向哪个地域。
  4. 确定准据法:根据连接点的指引,最终确定应适用的特定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即准据法。

第三步: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一旦准据法被确定,其适用范围通常涵盖该法律关系的绝大多数实质性问题,主要包括:

  •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是否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 法律关系的成立、效力与解除:如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婚姻是否有效、离婚的条件等。
  • 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如合同中的付款责任、侵权中的损害赔偿范围等。
  • 责任的承担与免除:如违约或侵权的归责原则、免责条件等。

第四步:准据法适用中的例外与限制
准据法的适用并非绝对,需受到以下原则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法院地的基本利益和公平正义:

  1. 公共秩序保留(Public Policy):如果适用外国准据法的结果会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或国家社会利益,法院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转而适用法院地法。
  2. 强制性规范(Mandatory Rules / Lois de Police):法院地国那些无需经冲突规范指引而必须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某些消费者保护、劳动保障法规),可以排除当事人选择的或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中的相关条款。
  3.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如果当事人通过故意制造或改变连接点(如变更国籍)来规避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法院可否定其行为的效力,仍适用被规避的法律。

第五步:准据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为了更精确地理解准据法,需将其与易混淆的概念区分:

  • 准据法 vs. 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路标”或“指示器”,其本身并不规定权利义务;准据法是路标所指向的“目的地”,是直接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 准据法 vs. 程序法:一般而言,诉讼程序问题(如起诉方式、举证规则)普遍适用法院地法,而不适用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这是“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原则的体现。
  • 准据法 vs. 外国法:准据法可能是外国法,也可能是法院地法。其核心特征在于它是经过冲突规范正当程序指引后确定的应适用的法律,而不在于其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国际私法中的准据法 第一步:准据法的基本概念 准据法(Applicable Law / Governing Law)是国际私法中的核心概念,指经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则)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例如,当冲突规范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时,若侵权行为地在英国,则英国法就是该侵权纠纷的准据法。其本质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最终落脚点,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法律依据。 第二步:准据法的确定过程 准据法的确定是一个逻辑递进的过程: 识别(Characterization) :首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如合同、侵权、物权、婚姻等)。 选择冲突规范 :根据识别结果,找到审理法院所在国国际私法中对应于该法律范畴的冲突规范。 解释连接点(Connecting Factor) :对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进行解释,以确定其具体指向哪个地域。 确定准据法 :根据连接点的指引,最终确定应适用的特定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即准据法。 第三步: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一旦准据法被确定,其适用范围通常涵盖该法律关系的绝大多数实质性问题,主要包括: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当事人是否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关系的成立、效力与解除 :如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婚姻是否有效、离婚的条件等。 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如合同中的付款责任、侵权中的损害赔偿范围等。 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如违约或侵权的归责原则、免责条件等。 第四步:准据法适用中的例外与限制 准据法的适用并非绝对,需受到以下原则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法院地的基本利益和公平正义: 公共秩序保留(Public Policy) :如果适用外国准据法的结果会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或国家社会利益,法院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转而适用法院地法。 强制性规范(Mandatory Rules / Lois de Police) :法院地国那些无需经冲突规范指引而必须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某些消费者保护、劳动保障法规),可以排除当事人选择的或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中的相关条款。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 :如果当事人通过故意制造或改变连接点(如变更国籍)来规避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法院可否定其行为的效力,仍适用被规避的法律。 第五步:准据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为了更精确地理解准据法,需将其与易混淆的概念区分: 准据法 vs.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路标”或“指示器”,其本身并不规定权利义务;准据法是路标所指向的“目的地”,是直接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准据法 vs. 程序法 :一般而言,诉讼程序问题(如起诉方式、举证规则)普遍适用法院地法,而不适用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这是“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原则的体现。 准据法 vs. 外国法 :准据法可能是外国法,也可能是法院地法。其核心特征在于它是经过冲突规范正当程序指引后确定的应适用的法律,而不在于其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