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受
字数 1314 2025-11-19 08:20:34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受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义
诉讼承受,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事由,使得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承继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使诉讼程序得以继续进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诉讼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第二步:核心特征
- 主体的变更性: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了变更,一方当事人被案外人所替代。
- 程序的连续性:诉讼程序不因当事人的变更而重新开始,而是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受人具有约束力。
- 原因的特定性:引起诉讼承受的事由是法定的,主要是基于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
- 后果的概括性:承受人承继的是原当事人在本诉讼中的一切诉讼权利义务,包括有利和不利的诉讼状态。
第三步:发生事由(法定情形)
诉讼承受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 一方当事人死亡: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此时,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若继承人承受,则诉讼继续;若无人承受,则诉讼终结。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分立的,由分立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受诉讼。
- 诉讼中争议的标的物转移:例如,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将争议的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通说认为,为保障程序的稳定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原则上不发生诉讼承受,判决效力及于该案外人(判决效力扩张),但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中,买受人可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同意者除外。
第四步:法律程序
- 中止诉讼:当发生可能引起诉讼承受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死亡)时,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诉讼,以暂停程序的进行。
- 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态度:中止诉讼后,法院应通知权利义务承受人(如继承人)在合理期限内表明是否承受诉讼。
- 作出裁定:
- 如果承受人表示承受诉讼,法院裁定恢复诉讼,由承受人作为当事人继续诉讼。
- 如果承受人明确表示不承受诉讼,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未作表示,法院可裁定诉讼终结。
- 程序继续:一旦承受人加入,诉讼程序从中止处恢复,原当事人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受人发生效力。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承担:在中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中,“诉讼承受”与“诉讼承担”常被视为同义词,可以互换使用。若作细微区分,有观点认为“承担”更强调行为,“承受”更强调状态和结果,但在法律效果上完全一致。
- 与当事人变更:诉讼承受是当事人变更的一种法定、特定类型。当事人变更的概念更广,还可能包括非因实体权利义务转移而发生的变更(如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 与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此为诉讼承受的另一种表述方式,含义完全相同。
第六步:制度价值与意义
- 保障诉讼经济:避免因当事人变更而重新开始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
- 保障程序安定:维持诉讼程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程序因主体变动而陷入混乱。
- 保障实体权利实现:确保实体权利义务的承继者能够通过诉讼程序最终实现其权利,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 保护对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变动导致诉讼无果而终,使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投入和期待利益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