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字数 1030 2025-11-19 09:44:32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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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确立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之一,其核心内容是禁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拥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利。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根本性转折。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该条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武力”的内涵
此处的“武力”主要指军事武力,即一国正规军或非正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发动的跨越国界的攻击行为。关于“武力”是否包括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强制性措施,存在广泛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联合国宪章》的措辞和立法意图主要针对军事武力。然而,严重的非军事胁迫(如旨在颠覆一国政权的极端经济封锁)也可能被视为被禁止的行为。 -
两项合法例外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并非绝对,国际法明确承认两种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 自卫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享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自卫必须是必要的、相称的,并且应立即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
- 安理会授权行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当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破坏或存在侵略行为时,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授权会员国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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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争议的情形
在实践中,一些国家主张除上述两种情形外,还存在其他合法使用武力的理由,但这些主张并未形成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且极具争议:- 人道主义干预:指未经安理会授权,为阻止另一国境内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人权侵犯(如种族灭绝)而使用武力。其合法性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它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直接冲突。
- 应合法政府邀请:应一国被普遍承认的合法政府的明确邀请,帮助其平定内乱或反政府武装,通常被视为合法。但若邀请方政府的合法性存疑,或情势实为外国干涉内政,则可能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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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该原则的后果——国家责任
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将引发国家责任。受害国及国际社会可采取一系列措施:- 单独或集体自卫:受害国可行使自卫权。
- 安理会行动:安理会可决定采取非武力(如制裁)或武力措施予以应对。
- 反措施:受害国可在国际法框架内采取非武力的反措施。
- 国家责任:侵略国负有停止不法行为、保证不重犯和进行赔偿的义务。严重违反此原则可能构成侵略罪,个人需承担国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