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结算
字数 1073 2025-11-19 10:21:09
诉讼费用结算
第一步:诉讼费用结算的基本概念
诉讼费用结算,是指在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终结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进行最终核算,确定各方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金额,并办理多退少补手续的司法活动。它是整个诉讼费用制度运行的最终环节,旨在将诉讼费用的负担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落到实处。
第二步:诉讼费用结算的启动前提
诉讼费用结算的启动,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
- 诉讼程序终结:案件必须有明确的结果,即作出了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只有当案件的实体争议和程序问题均已尘埃落定,才能最终确定费用的负担。
- 诉讼费用负担已确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明确了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和主体。例如,判决书主文中会写明“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或原告、或双方按比例)负担”。
第三步:诉讼费用结算的核心依据
结算的核心依据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主文”部分。该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结算并非重新决定费用由谁负担,而是严格执行生效文书中的决定。例如,判决书判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3000元”,结算即以此为准。
第四步:诉讼费用结算的具体操作流程
结算是一个严谨的行政财务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核算总额:法院财务部门核算当事人在本案中实际预交的全部诉讼费用总额(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
- 比对负担决定:将预交总额与生效文书中确定的各方负担金额进行比对。
- 办理退费:对于当事人预交的金额超过其应负担金额的部分,法院应当主动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办理退费。例如,原告预交了5000元,但判决确定其只负担2000元,则法院应向原告退还3000元。
- 追缴欠费:对于生效文书判定由其负担费用但未预交或预交不足的当事人(通常是败诉方),法院会发出《诉讼费用缴纳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五步:诉讼费用结算中的特殊情形处理
- 调解结案:当事人通过调解协议约定诉讼费用负担的,按协议结算;未约定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如何结算,通常比照判决原则处理。
- 撤诉结案: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结算时,法院将向原告退还其预交全额受理费的一半。
- 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改变一审诉讼费用负担决定的,应在二审判决中明确,并据此进行最终结算。一审法院预收的费用将根据二审结果进行划转或退补。
- 执行阶段: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等,其结算纳入执行程序,由被执行人在执行款中优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