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公司归入权
字数 1604 2025-11-19 10:47:33
经济法中的公司归入权
第一步:认识基本概念
公司归入权,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通过从事特定违法行为(如利用职务便利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而获得收入时,公司享有的将该违法收入收回己有的法定权利。其本质是法律为公司提供的一种救济手段,旨在剥夺违反忠实义务者的不当得利,使其无法从违法行为中获益,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二步:理解其法律性质与目的
- 法律性质:公司归入权是一种形成权。这意味着,只要公司一方作出行使该权利的意思表示(例如,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相关决议),即可发生法律效果,无需违法行为人(董监高)的同意。它也是一种法定债权,直接来源于《公司法》的规定。
- 核心目的:
- 惩戒与威慑:通过剥夺违法收益,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董监高进行经济上的惩戒,并威慑其他人员,预防类似行为发生。
- 补偿公司:将本应属于公司的利益回归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
- 维护诚信义务:强化董监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是公司治理中重要的监督与制衡机制。
第三步:掌握其构成要件(适用条件)
公司要成功行使归入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义务主体特定:违法行为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对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
- 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行为人具体实施了《公司法》明确禁止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 挪用公司资金。
-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
-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行为人因此获得收入:违法行为人通过上述行为实际获得了经济利益(如佣金、经营利润等)。这里的“收入”应是行为人因该违法行为直接产生的所得。
第四步:明确行使规则与法律后果
- 行使主体:权利主体是公司本身。通常由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行使。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怠于行使,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向行为人主张归入权。
- 行使方式:公司需要通过内部决议(如董事会决议)明确作出行使归入权的意思表示,并向行为人进行主张。
- 归入的范围:公司所能收回的,是违法行为人因该特定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例如,董事篡夺公司机会后经营一年的利润为10万元,则公司可主张将这10万元全部归入公司。
-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如果违法行为不仅让行为人获利,还直接给公司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失(例如,因董事的自我交易导致公司多支付了5万元成本),那么公司可以在行使归入权(收回行为人获利10万元)的同时,另行向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赔偿公司损失5万元)。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目的不同,互不排斥。
第五步:了解实践中的关键点与挑战
- 举证责任:公司主张归入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并因此获得了收入。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困难。
- 归入金额的计算:如何准确计算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获得的“收入”可能产生争议,特别是当该收入与行为人的其他合法经营收入混同时。
- 诉讼时效:主张归入权受诉讼时效限制,通常为三年,自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总结:公司归入权是经济法中一项重要的公司治理工具,它像一把“利剑”,直指公司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通过剥夺其违法收益来保障公司利益,是维系现代公司制度中委托-代理关系诚信基础的关键法律制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