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期限”
字数 661 2025-11-19 11:45:14
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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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听证申请期限”是指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有权向该行政机关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法定时间限制。这是一个不变期间,旨在督促相对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保障行政效率。 -
法律依据与具体时限
该期限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该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这里的“五日”指的是五个自然日,而非工作日。期限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 -
期限的计算规则
期限的计算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如周六、周日或法定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截止日。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听证申请书)提出,并在期限届满前送达行政机关。提交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而非相对人寄出的日期。 -
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
如果行政相对人未在法定的五日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权利。行政机关将不再受理其听证要求,并有权依法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提出的申请不具备中止或中断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效力。 -
期限的补救与例外情形
原则上,法定期限不因个人原因而延长。但如果相对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疾病住院等)或其他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经核实后,可酌情考虑是否受理其申请,但这并非法定权利,而是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审查极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