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追偿”
字数 589 2025-11-19 14:27:23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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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环境行政追偿是指行政机关在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后,依法向对损害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人员或其他特定主体追索部分或全部赔偿款项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实现责任最终归属,防止公职人员或第三方滥用职权或疏于履职导致公共财政损失。 -
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 依据:主要规定于《国家赔偿法》第16条及《环境保护法》第68条等条款,强调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追偿。
- 适用条件:
(1)行政机关已履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相关行政人员存在主观过错(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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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对象与责任划分
- 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如违规审批的公务员)、主管领导(监管失职)及第三方(如受委托机构违规操作)。
- 责任划分:需根据过错程度、职务关联性等因素确定追偿比例,例如故意行为可能追偿全额,重大过失可能部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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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限制
- 程序启动:由赔偿义务机关调查取证,听取被追偿人陈述申辩后作出追偿决定。
- 限制:追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赔偿额,且需考虑被追偿人经济承受能力,避免过度影响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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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与挑战
- 意义:强化行政人员问责,倒逼依法行政;减少财政负担,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延伸。
- 挑战:责任认定难(如集体决策中个人责任模糊)、执行阻力大(部门保护主义)等,需通过细化司法解释和监察机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