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支付
字数 828 2025-11-19 14:37:50
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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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支付,是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其核心功能是对劳动者因失去工作产生的临时性经济困难进行补偿,而非对用人单位过错的惩罚。支付义务直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与解除原因紧密关联。 -
支付条件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除情形包括:-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并经劳动者同意(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无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患病、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解除(第四十条);
- 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
- 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等,第三十八条)。
注意: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因严重违纪被解除时,用人单位无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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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工资”指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按3倍封顶计算,且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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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时间与方式
用人单位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第五十条)。未按时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需加付50%–100%赔偿金(第八十五条)。支付方式通常为货币,不得以实物或欠条替代。 -
特殊情形处理
- 合并/分立: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由承继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经济补偿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劳动者死亡:经济补偿可由其继承人领取(基于继承法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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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若对支付金额或条件有争议,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解除之日起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工作年限认定、工资基数计算或解除性质的合法性认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