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xxx
第一步:概念与核心目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制度。其最核心的目标是遏制侦查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简单来说,即使一个证据可能是真实的(比如确实找到了凶器),但如果获取它的手段是非法的(比如刑讯逼供),那么法庭就不应该采纳它。
第二步:法理基础与价值权衡
设立此规则是基于深刻的法理考量,本质上是不同价值之间的权衡:
- 程序正义优先:认为司法活动的纯洁性远比惩罚某一个犯罪更重要。如果法院使用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等于默许甚至鼓励了违法行为,使司法程序受到“污染”。
- 保障基本人权: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人身、财产、隐私等基本权利。非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非法搜查)是对这些权利的严重侵犯。排除非法证据是对公民权利的重要救济。
- 遏制侦查违法:通过剥夺违法侦查所获得的“成果”(即证据),使侦查人员失去违法取证的动机,从而从源头上规范侦查行为。
需要权衡的对面是实体真实的价值,即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排除非法证据可能导致有罪者逃脱惩罚,这是该规则在实践中常引发争议的原因。但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为,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在多数情况下应优于个案的实体真实。
第三步:规则的具体内容(排除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非法证据主要分为两类,排除的严格程度不同:
-
强制排除的非法证据:只要确认属于此类,无需考虑证据是否真实,必须一律排除。
- 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非法实物证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此类证据的排除,法律留有一定的裁量空间,要求同时满足“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两个条件。
-
可补正的瑕疵证据:指取证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技术性瑕疵获得的证据,例如搜查笔录上缺少见证人签名。这类证据允许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能够补正或解释,则该证据仍可被采纳;若不能,则予以排除。
第四步:排除程序的启动与证明
非法证据排除并非自动进行,需要一个专门的司法审查程序:
-
启动主体: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是最主要的启动方式。
- 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调查。
-
申请时间:申请人通常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
-
证明责任分配(核心环节):
- 初步责任(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产生疑问。例如,指出刑讯的时间、地点、人员,或提交体检报告、伤情照片等。
- 举证责任(检察机关):一旦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疑问,举证责任就转移给公诉方。检察机关必须向法庭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证明证据是合法取得的,并且证明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标准。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体现,极大地加强了对被追诉人的保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出示讯问笔录、原始录音录像、提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证明。
第五步:法律后果与意义
经过法庭调查,如果确认为非法证据,或者检察机关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法庭将作出排除该证据的决定。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宣读、质证,更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有效运行,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治化、文明化程度的关键标尺。它不仅是保障无辜者免受冤狱的盾牌,也是督促公权力依法行使的警钟,对于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具有基石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