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继
字数 1125 2025-11-19 17:58:33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继

  1. 基本概念
    诉讼承继,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因出现特定事由,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承继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使诉讼得以继续进行的一种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诉讼的继续性”,即承继人并非重新开始一个诉讼,而是加入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承受其当时的进程状态。

  2. 发生事由
    诉讼承继的发生必须基于法定事由,主要分为两类:

    • 实体上的承继:指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其继承人承继其诉讼地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的新主体承继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 程序上的承继:指基于法律规定,由特定主体接替原当事人进行诉讼。例如,在代表人诉讼中,若诉讼代表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应由新的诉讼代表人承继其职责。
  3. 法律效果
    诉讼承继产生以下主要法律效果:

    • 承继人承受诉讼状态:承继人加入诉讼后,承受原当事人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承继人不能要求已经进行的程序重新开始,例如,对原当事人已经承认的事实或放弃的诉讼请求,承继人原则上要受其约束。
    • 原当事人退出诉讼:一旦诉讼承继依法成立,原当事人即退出本案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由承继人取代。
    •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承继的目的是避免因当事人变更而导致诉讼程序必须重新开始,从而保证诉讼的经济与效率,使争议能够通过一个连续的程序得到解决。
  4. 程序规则
    诉讼承继的启动和确认需遵循法定程序:

    • 申请与通知:通常由承继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承继诉讼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在知悉承继事由后通知符合条件的承继人参加诉讼。
    •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需对承继事由是否真实、合法,申请人是否具备承继资格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 对原诉讼程序的效力:在承继事由发生后至承继人实际参加诉讼前,诉讼程序可能中止,以待承继人加入;但若权利义务的转移不影响诉讼的进行,法院也可不中止诉讼。
    • 对方当事人权利:为保障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法律通常赋予其就诉讼承继事项陈述意见的权利。
  5.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承担”的关系:在学理和实践中,“诉讼承继”与“诉讼承担”常被混用,含义高度重叠,均指诉讼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细微差别在于,“承继”更强调延续性,而“承担”更强调责任的接手。但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语境下,二者通常指向同一制度。
    • 与“诉讼担当”的区别:诉讼担当是第三人为了他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如破产管理人为破产企业诉讼)。而诉讼承继是承继人为了自身利益(因受让了实体权利义务),承继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前者是“为他人诉讼”,后者是“为自己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继 基本概念 诉讼承继,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因出现特定事由,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承继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使诉讼得以继续进行的一种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诉讼的继续性”,即承继人并非重新开始一个诉讼,而是加入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承受其当时的进程状态。 发生事由 诉讼承继的发生必须基于法定事由,主要分为两类: 实体上的承继 :指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其继承人承继其诉讼地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的新主体承继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程序上的承继 :指基于法律规定,由特定主体接替原当事人进行诉讼。例如,在代表人诉讼中,若诉讼代表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应由新的诉讼代表人承继其职责。 法律效果 诉讼承继产生以下主要法律效果: 承继人承受诉讼状态 :承继人加入诉讼后,承受原当事人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承继人不能要求已经进行的程序重新开始,例如,对原当事人已经承认的事实或放弃的诉讼请求,承继人原则上要受其约束。 原当事人退出诉讼 :一旦诉讼承继依法成立,原当事人即退出本案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由承继人取代。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承继的目的是避免因当事人变更而导致诉讼程序必须重新开始,从而保证诉讼的经济与效率,使争议能够通过一个连续的程序得到解决。 程序规则 诉讼承继的启动和确认需遵循法定程序: 申请与通知 :通常由承继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承继诉讼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在知悉承继事由后通知符合条件的承继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需对承继事由是否真实、合法,申请人是否具备承继资格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对原诉讼程序的效力 :在承继事由发生后至承继人实际参加诉讼前,诉讼程序可能中止,以待承继人加入;但若权利义务的转移不影响诉讼的进行,法院也可不中止诉讼。 对方当事人权利 :为保障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法律通常赋予其就诉讼承继事项陈述意见的权利。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与“诉讼承担”的关系 :在学理和实践中,“诉讼承继”与“诉讼承担”常被混用,含义高度重叠,均指诉讼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细微差别在于,“承继”更强调延续性,而“承担”更强调责任的接手。但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语境下,二者通常指向同一制度。 与“诉讼担当”的区别 :诉讼担当是第三人为了他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如破产管理人为破产企业诉讼)。而诉讼承继是承继人为了自身利益(因受让了实体权利义务),承继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前者是“为他人诉讼”,后者是“为自己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