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中止
字数 592 2025-11-19 18:55:41

行政许可的听证中止

1. 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的听证中止,是指在听证程序进行过程中,因出现特定法定事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暂时停止听证活动,待事由消失后恢复听证的制度。

2. 中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法规,常见中止事由包括:

  • 当事人申请中止:如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如突发疾病、关键证据需时间补充)申请暂停听证;
  • 程序性障碍:如需要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证据,或对现有证据需进一步核实;
  • 法律争议待决:听证涉及的法律问题需其他机关先行确认(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 其他法定情形:如听证参加人缺席但需其参与才能继续审理。

3. 中止的决定主体与程序

  • 决定主体:必须由听证主持人作出书面中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程序要求:中止决定需当场或及时送达当事人,明确中止期限或恢复条件(如“待补充证据后5日内恢复”)。

4. 中止的法律效果

  • 听证活动暂停:期间不计入法定听证期限;
  • 权利义务冻结:当事人需遵守中止状态,不得擅自推动程序;
  • 恢复程序:中止事由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主动或依申请恢复,并通知全体参加人。

5. 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 中止是暂时停止,事后可恢复;
  • 终止是永久结束(如当事人放弃权利、许可决定已无意义),程序不可重启。

6. 实践注意事项

  • 中止决定需严格记录于听证笔录,避免程序违法;
  • 若无正当理由频繁中止可能被视为滥用程序,影响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的听证中止 1. 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的听证中止,是指在听证程序进行过程中,因出现特定法定事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暂时停止听证活动,待事由消失后恢复听证的制度。 2. 中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法规,常见中止事由包括: 当事人申请中止 :如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如突发疾病、关键证据需时间补充)申请暂停听证; 程序性障碍 :如需要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证据,或对现有证据需进一步核实; 法律争议待决 :听证涉及的法律问题需其他机关先行确认(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其他法定情形 :如听证参加人缺席但需其参与才能继续审理。 3. 中止的决定主体与程序 决定主体 :必须由听证主持人作出书面中止决定,并说明理由; 程序要求 :中止决定需当场或及时送达当事人,明确中止期限或恢复条件(如“待补充证据后5日内恢复”)。 4. 中止的法律效果 听证活动暂停 :期间不计入法定听证期限; 权利义务冻结 :当事人需遵守中止状态,不得擅自推动程序; 恢复程序 :中止事由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主动或依申请恢复,并通知全体参加人。 5. 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中止是暂时停止 ,事后可恢复; 终止是永久结束 (如当事人放弃权利、许可决定已无意义),程序不可重启。 6. 实践注意事项 中止决定需严格记录于听证笔录,避免程序违法; 若无正当理由频繁中止可能被视为滥用程序,影响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