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中止
字数 592 2025-11-19 18:55:41
行政许可的听证中止
1. 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的听证中止,是指在听证程序进行过程中,因出现特定法定事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暂时停止听证活动,待事由消失后恢复听证的制度。
2. 中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法规,常见中止事由包括:
- 当事人申请中止:如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如突发疾病、关键证据需时间补充)申请暂停听证;
- 程序性障碍:如需要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证据,或对现有证据需进一步核实;
- 法律争议待决:听证涉及的法律问题需其他机关先行确认(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 其他法定情形:如听证参加人缺席但需其参与才能继续审理。
3. 中止的决定主体与程序
- 决定主体:必须由听证主持人作出书面中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程序要求:中止决定需当场或及时送达当事人,明确中止期限或恢复条件(如“待补充证据后5日内恢复”)。
4. 中止的法律效果
- 听证活动暂停:期间不计入法定听证期限;
- 权利义务冻结:当事人需遵守中止状态,不得擅自推动程序;
- 恢复程序:中止事由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主动或依申请恢复,并通知全体参加人。
5. 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 中止是暂时停止,事后可恢复;
- 终止是永久结束(如当事人放弃权利、许可决定已无意义),程序不可重启。
6. 实践注意事项
- 中止决定需严格记录于听证笔录,避免程序违法;
- 若无正当理由频繁中止可能被视为滥用程序,影响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