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
字数 1256 2025-11-19 22:14:42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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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将特定区域或特定时期内的资源保护目标,通过法定程序,逐级分解并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主要责任人的一种管理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保护目标、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考核评价并与奖惩问责挂钩。 -
制度构成要素
该制度主要由三个关键部分构成:- 目标体系:这是责任制的起点和依据。目标通常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例如:耕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等。这些目标需科学合理、可量化、可考核。
- 责任体系:这是责任制的核心。它明确了承担目标的责任主体,通常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政府部门对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对本行政区域的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最终,责任会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
- 考核与问责体系:这是责任制得以落实的保障。在目标责任书约定的期限(通常是年度或五年规划期末)结束后,由上级政府或指定部门对责任主体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目标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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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机制
该制度的运行遵循一个清晰的闭环流程:- 目标确定与分解:国家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资源状况,确定全国性的总体保护目标。随后,将这些总目标科学地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再进一步分解到各地市、县,形成一套层级分明、环环相扣的目标责任体系。
- 责任书签订:各级责任主体(如省长、市长、县长)需要签订《资源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正式承诺完成所承担的目标任务。
- 实施与过程监督:责任主体在任期内采取各项措施确保目标实现,上级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检查。
- 考核评估:任期届满或规划期末,由上级组织考核组,通过核查数据、实地检查、公众评议等方式,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考核结果。
- 结果应用与问责:考核结果被正式运用。完成情况好的,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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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功能与价值
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根本价值在于:- 强化政府责任:将资源保护从“软任务”变为“硬约束”,促使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履行好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法定职责。
- 保障国家战略落实:确保国家层面的资源保护战略和规划能够通过行政体系层层传导,最终在基层得到有效执行。
- 提升治理效能:通过清晰的权责划分和严格的考核,调动各级政府和干部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资源保护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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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实例
该制度在我国多部法律政策中均有体现。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也明确了相关领域的目标责任制。在实践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各级政府签订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这些都将相关负责人的“乌纱帽”与资源保护目标的实现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