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害责任
字数 1194 2025-11-19 23:32:56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立法目的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给予补偿,以及明确侵权人时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救济无辜的受害人,通过合理的责任分摊机制,保障其在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时也能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同时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步:法律构成要件
此责任的确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1. 发生了损害事实:存在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的结果。
  2. 损害由高空抛物或坠物造成:损害必须是由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包括外墙、窗户、阳台、空调外机等)坠落的物品所导致。
  3.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是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特殊规则的关键前提。如果能够明确找到具体是谁抛掷或物品属于谁家坠落,则应由该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

第三步:责任承担规则(核心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责任承担分为两种情况:

  1.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经调查,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侵权人(抛掷人或坠落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 补偿责任: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例如,同一栋楼的相关楼层的住户)给予补偿。这是一种基于公平原则和风险分担的补偿责任,而非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 免责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例如,损害发生时家中无人、房屋空置、所处位置不可能造成该损害等),则可以免除补偿责任。
    • 追偿权:事后如果查明了真正的侵权人,之前已经支付补偿款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该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第四步: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置警示标识、定期巡查等)以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需要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遵循“谁侵权,谁担责”的原则,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是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和公共安全维护的特别规定,适用的是补偿责任和过错推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 与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责任的区别:后者(《民法典》第1253条)指向的是建筑物本身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如外墙皮、窗户、广告牌)发生脱落、坠落致害,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他们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而高空抛物责任更侧重于人为的抛掷行为或室内物品的坠落。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立法目的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给予补偿,以及明确侵权人时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救济无辜的受害人,通过合理的责任分摊机制,保障其在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时也能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同时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步:法律构成要件 此责任的确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发生了损害事实:存在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的结果。 损害由高空抛物或坠物造成:损害必须是由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包括外墙、窗户、阳台、空调外机等)坠落的物品所导致。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是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特殊规则的关键前提。如果能够明确找到具体是谁抛掷或物品属于谁家坠落,则应由该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 第三步:责任承担规则(核心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责任承担分为两种情况: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经调查,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侵权人(抛掷人或坠落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 补偿责任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例如,同一栋楼的相关楼层的住户)给予补偿。这是一种基于公平原则和风险分担的补偿责任,而非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例如,损害发生时家中无人、房屋空置、所处位置不可能造成该损害等),则可以免除补偿责任。 追偿权 :事后如果查明了真正的侵权人,之前已经支付补偿款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该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第四步: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置警示标识、定期巡查等)以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需要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与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遵循“谁侵权,谁担责”的原则,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是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和公共安全维护的特别规定,适用的是补偿责任和过错推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与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责任的区别 :后者(《民法典》第1253条)指向的是建筑物本身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如外墙皮、窗户、广告牌)发生脱落、坠落致害,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他们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而高空抛物责任更侧重于人为的抛掷行为或室内物品的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