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申请撤回
字数 592 2025-11-20 01:43:24
行政许可的申请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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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行政许可的申请撤回,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行政许可申请人向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收回其已经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从而终止该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的行为。 -
发生阶段
申请撤回行为只能发生在行政许可的审查阶段,即从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开始,到最终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之前。一旦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许可即已生效,此时申请人若想放弃许可,应适用“行政许可的注销”程序,而非“申请撤回”。 -
撤回主体
撤回申请必须由原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提出。行政机关不能主动或单方面地将申请人的申请视为撤回。 -
撤回形式
申请人撤回申请,通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明确表达撤回意愿。在特定简易程序中,也可能允许口头撤回,但应有书面记录或确认,以确保程序的严肃性和有据可查。 -
法律后果
- 程序终止:一旦行政机关收到有效的撤回申请并予以认可,对该项申请的审查程序即告终止。
- 费用处理:如果申请人已经缴纳了相关申请费用,撤回申请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已缴费用(如是否退还)。
- 再次申请:申请撤回后,通常不影响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再次申请时,仍需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 信赖保护:由于撤回发生在许可决定作出前,不涉及已生效许可的效力问题,因此一般不涉及信赖保护利益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