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协同保护”原则
字数 1475 2025-11-20 02:24:37

资源保护法中的“协同保护”原则

第一步:概念界定
“协同保护”原则,是指在资源保护工作中,要求政府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相关方乃至社会公众之间,打破界限,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形成保护合力,共同实现资源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目标的一项基本准则。其核心在于摒弃“单打独斗”的思维,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和联动性。

第二步:产生背景与必要性
此原则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认识:

  1. 资源的整体性与关联性:自然资源(如水、土地、森林、矿产、生物等)本身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一种资源的变化往往会引起其他资源的连锁反应。例如,森林砍伐会影响水源涵养,进而影响下游地区的供水和水生态。单一部门的孤立管理无法应对这种复杂性。
  2. 管理职能的分散性:在实践中,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等通常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分管。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容易导致政策冲突、职责不清或出现管理真空,削弱保护效果。
  3. 利益诉求的多元性:资源保护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社区、公众等多方利益。不同主体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目标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冲突,需要通过协同机制来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4. 问题的跨界性:许多资源环境问题,如流域污染、大气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具有明显的跨行政区域特征,任何一个地区都无法单独解决,必须依靠区域间的协同行动。

第三步:主要内涵与要求
“协同保护”原则的具体内涵和要求体现在多个层面:

  1. 部门协同: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政府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政策、规划、标准以及进行执法监管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会商和联合行动,确保政策导向一致,避免“政出多门”和相互掣肘。
  2. 区域协同:针对跨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问题,建立区域协同保护机制。例如,通过建立流域管理机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等,协调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地区之间的保护责任和利益分配,共同实施保护措施。
  3. 利益相关方协同:鼓励和保障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参与资源保护决策、实施和监督的过程。通过听证会、咨询委员会、社区共管等方式,吸收各方智慧,平衡各方利益,增强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公众接受度。
  4. 政策工具协同: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政策工具,使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例如,将资源税费、生态补偿等经济手段与行政许可、总量控制、标准制定等行政监管手段相结合,协同作用于资源保护目标。

第四步:在法律与实践中的体现
“协同保护”原则在我国多部资源环境法律和重大政策中均有体现:

  • 法律层面: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流域性法律更是将区域协同、部门协同作为核心制度予以规定。
  • 政策层面:如“河长制”“湖长制”是典型的协同保护实践,由党政负责人牵头,协调多个部门共同解决水域管理保护问题。“国家公园体制”的建设也强调跨地域、跨部门的统一管理。此外,“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也旨在实现各类规划在空间上的协调统一。

第五步:意义与挑战

  • 意义:贯彻“协同保护”原则,有利于整合资源保护力量,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从整体和系统角度解决复杂的资源环境问题;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协调不同群体利益;最终推动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 挑战:实践中仍面临部门壁垒难以完全打破、区域间利益协调难度大、协同机制的制度化和常态化不足、信息共享不充分等挑战,需要持续通过法治完善和机制创新来加以克服。
资源保护法中的“协同保护”原则 第一步:概念界定 “协同保护”原则,是指在资源保护工作中,要求政府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相关方乃至社会公众之间,打破界限,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形成保护合力,共同实现资源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目标的一项基本准则。其核心在于摒弃“单打独斗”的思维,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和联动性。 第二步:产生背景与必要性 此原则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认识: 资源的整体性与关联性 :自然资源(如水、土地、森林、矿产、生物等)本身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一种资源的变化往往会引起其他资源的连锁反应。例如,森林砍伐会影响水源涵养,进而影响下游地区的供水和水生态。单一部门的孤立管理无法应对这种复杂性。 管理职能的分散性 :在实践中,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等通常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分管。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容易导致政策冲突、职责不清或出现管理真空,削弱保护效果。 利益诉求的多元性 :资源保护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社区、公众等多方利益。不同主体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目标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冲突,需要通过协同机制来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问题的跨界性 :许多资源环境问题,如流域污染、大气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具有明显的跨行政区域特征,任何一个地区都无法单独解决,必须依靠区域间的协同行动。 第三步:主要内涵与要求 “协同保护”原则的具体内涵和要求体现在多个层面: 部门协同 :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政府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政策、规划、标准以及进行执法监管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会商和联合行动,确保政策导向一致,避免“政出多门”和相互掣肘。 区域协同 :针对跨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问题,建立区域协同保护机制。例如,通过建立流域管理机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等,协调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地区之间的保护责任和利益分配,共同实施保护措施。 利益相关方协同 :鼓励和保障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参与资源保护决策、实施和监督的过程。通过听证会、咨询委员会、社区共管等方式,吸收各方智慧,平衡各方利益,增强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公众接受度。 政策工具协同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政策工具,使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例如,将资源税费、生态补偿等经济手段与行政许可、总量控制、标准制定等行政监管手段相结合,协同作用于资源保护目标。 第四步:在法律与实践中的体现 “协同保护”原则在我国多部资源环境法律和重大政策中均有体现: 法律层面 :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流域性法律更是将区域协同、部门协同作为核心制度予以规定。 政策层面 :如“河长制”“湖长制”是典型的协同保护实践,由党政负责人牵头,协调多个部门共同解决水域管理保护问题。“国家公园体制”的建设也强调跨地域、跨部门的统一管理。此外,“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也旨在实现各类规划在空间上的协调统一。 第五步:意义与挑战 意义 :贯彻“协同保护”原则,有利于整合资源保护力量,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从整体和系统角度解决复杂的资源环境问题;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协调不同群体利益;最终推动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挑战 :实践中仍面临部门壁垒难以完全打破、区域间利益协调难度大、协同机制的制度化和常态化不足、信息共享不充分等挑战,需要持续通过法治完善和机制创新来加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