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的中止
字数 865 2025-11-09 15:06:08
仲裁程序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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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仲裁程序的中止,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法定事由,使仲裁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仲裁庭据此决定暂停仲裁程序,待该事由消除后,再恢复程序的一种制度。其核心特征是“暂停”而非“终结”。 -
中止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仲裁程序终结的区别:中止是程序暂时性的、可恢复的停顿;而终结是程序永久性的结束,不再恢复,例如因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终结。
- 与仲裁程序延期的区别:延期通常是仲裁庭基于案件审理需要(如需要补充证据)或当事人合理请求(如代理人有突发状况)而决定的短暂推迟下一次开庭或提交文件的日期,属于仲裁庭对程序进展的正常安排。而中止则是因外部客观事由导致整个程序陷入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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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中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主要事由包括:- 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等待其权利义务承继者表明是否参加仲裁。
- 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需要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定。
- 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此为兜底条款,常见情况包括:
- 案件审理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例如,仲裁案件的争议焦点正涉及另一法院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审理结果,且该结果对本案有决定性影响。
- 出现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导致仲裁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 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在法院作出裁定前,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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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程序
- 发起:中止可由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也可由仲裁庭依职权主动决定。
- 决定主体:中止仲裁程序的决定必须由仲裁庭(在组庭后)或仲裁委员会(在组庭前)作出,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中止。
- 形式: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裁定或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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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后果与恢复
- 期间计算中止:仲裁中止的期间不计算在仲裁时限之内。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限继续计算。
- 程序暂停:在中止期间,所有仲裁活动(如开庭、举证、答辩等)暂停。
- 恢复程序:当中止的事由消除后(例如,权利义务承继者已确定),仲裁程序应当恢复。恢复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仲裁庭依职权决定。程序从中止时的状态继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