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核定
字数 1058 2025-11-20 05:08:51

诉讼费用核定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诉讼费用核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法律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对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具体数额进行计算、审查和最终确定的行为。它是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得以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准确的核定,就无法公平地决定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以及承担多少。

第二步:核定的主体与阶段

  1. 核定主体:专属于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通常由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根据案情和收费办法进行计算,最终以法院的名义作出裁定。
  2. 核定阶段:主要发生在案件审结之时。无论是判决、裁定、调解还是当事人撤诉,只要涉及到诉讼费用的最终处理,都必须先进行核定。它不同于诉讼过程中的“预交”,而是对最终实际应付费用的“结算”。

第三步:核定的对象与范围
核定的对象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所明确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

  1. 案件受理费:根据财产案件标的额或非财产案件按件计费的标准计算。
  2. 申请费:如申请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等产生的费用。
  3. 其他诉讼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这些费用需由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和实际情况核准。

第四步:核定的具体方法与标准
法院需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进行核定:

  1.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2. 非财产案件:如离婚、侵害姓名权等案件,实行按件定额收取。
  3. 其他情形:如调解结案、撤诉、适用简易程序、上诉、反诉等,法律均有相应的减半收取或其他特殊计算规则。核定过程必须确保计算准确,适用规则正确。

第五步:核定的法律形式与法律效力

  1. 法律形式: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核定结果,通常不作为一个独立的裁定文书,而是作为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正文最后一部分的“诉讼费用负担”条款予以载明。例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XXX负担”。
  2. 法律效力:一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核定结果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负有交纳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期交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步:对核定结果的异议与救济
当事人如果对法院核定的诉讼费用数额有异议,有权寻求救济:

  1. 提出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就诉讼费用核定部分单独提出异议。
  2. 救济途径:不能单独就诉讼费用核定的问题提起上诉。正确的做法是,在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将诉讼费用核定错误作为上诉理由之一,请求二审法院一并审查纠正。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核定确有错误的,应在终审裁判中予以更正。
诉讼费用核定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诉讼费用核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法律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对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具体数额进行计算、审查和最终确定的行为。它是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得以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准确的核定,就无法公平地决定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以及承担多少。 第二步:核定的主体与阶段 核定主体 :专属于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通常由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根据案情和收费办法进行计算,最终以法院的名义作出裁定。 核定阶段 :主要发生在案件审结之时。无论是判决、裁定、调解还是当事人撤诉,只要涉及到诉讼费用的最终处理,都必须先进行核定。它不同于诉讼过程中的“预交”,而是对最终实际应付费用的“结算”。 第三步:核定的对象与范围 核定的对象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所明确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 案件受理费 :根据财产案件标的额或非财产案件按件计费的标准计算。 申请费 :如申请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等产生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这些费用需由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和实际情况核准。 第四步:核定的具体方法与标准 法院需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进行核定: 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非财产案件 :如离婚、侵害姓名权等案件,实行按件定额收取。 其他情形 :如调解结案、撤诉、适用简易程序、上诉、反诉等,法律均有相应的减半收取或其他特殊计算规则。核定过程必须确保计算准确,适用规则正确。 第五步:核定的法律形式与法律效力 法律形式 :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核定结果,通常不作为一个独立的裁定文书,而是作为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正文最后一部分的“诉讼费用负担”条款予以载明。例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XXX负担”。 法律效力 :一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核定结果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负有交纳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期交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步:对核定结果的异议与救济 当事人如果对法院核定的诉讼费用数额有异议,有权寻求救济: 提出异议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就诉讼费用核定部分单独提出异议。 救济途径 :不能单独就诉讼费用核定的问题提起上诉。正确的做法是,在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将诉讼费用核定错误作为上诉理由之一,请求二审法院一并审查纠正。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核定确有错误的,应在终审裁判中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