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
字数 1602 2025-11-20 05:19:06

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它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和基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第一步:理解刑事侦查的基本性质与目的

  1. 性质:刑事侦查是一种国家行为,由法定的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等)行使,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它并非个人或民间行为。
  2. 目的:其核心目的有二:
    • 查明事实:通过收集证据,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明确犯罪是否发生、何人实施、如何实施、造成的后果等。
    • 查获嫌疑人:确定并控制犯罪嫌疑人,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创造条件,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或逃避法律追究。

第二步:明确刑事侦查的主体——谁有权进行侦查?

并非任何机关都可以进行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权由以下机关依法行使:

  • 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 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 中国海警局:负责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 监狱:负责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除上述机关外,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

第三步:掌握刑事侦查的主要措施——侦查机关可以做什么?

侦查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

  1. 专门调查工作:这是收集证据的核心手段。

    • 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通过问答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
    • 询问证人、被害人:向了解案情的证人和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进行调查询问。
    • 勘验、检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和固定证据。
    • 搜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
    • 扣押:在勘验、搜查等活动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行扣留。
    • 鉴定: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形成鉴定意见。
    • 技术侦查措施:经严格批准,采取秘密手段,如电子侦听、电信监控、行踪监控等,用于侦查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犯罪。
    • 通缉: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2. 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手段。

    • 主要指刑事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些措施不同程度地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 也包括在调查工作中伴随的强制性,如搜查、扣押本身也具有强制性。

第四步:了解刑事侦查的终结与后续程序

侦查活动不是无限期的。当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出现法定情形时,侦查应当终结。

  1. 侦查终结的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2. 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 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等),应当撤销案件。
    • 其他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经侦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也可依法作其他处理。

总结: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阶段,它如同大厦的地基,其牢固程度决定了整个诉讼程序的成败。它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既要有效打击犯罪,又要切实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它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和基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第一步:理解刑事侦查的基本性质与目的 性质 :刑事侦查是一种国家行为,由法定的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等)行使,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它并非个人或民间行为。 目的 :其核心目的有二: 查明事实 :通过收集证据,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明确犯罪是否发生、何人实施、如何实施、造成的后果等。 查获嫌疑人 :确定并控制犯罪嫌疑人,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创造条件,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或逃避法律追究。 第二步:明确刑事侦查的主体——谁有权进行侦查? 并非任何机关都可以进行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权由以下机关依法行使: 公安机关 :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安全机关 :负责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 :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中国海警局 :负责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 :负责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除上述机关外,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 第三步:掌握刑事侦查的主要措施——侦查机关可以做什么? 侦查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 专门调查工作 :这是收集证据的核心手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通过问答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 询问证人、被害人 :向了解案情的证人和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进行调查询问。 勘验、检查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和固定证据。 搜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 扣押 :在勘验、搜查等活动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行扣留。 鉴定 :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形成鉴定意见。 技术侦查措施 :经严格批准,采取秘密手段,如电子侦听、电信监控、行踪监控等,用于侦查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犯罪。 通缉 :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这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手段。 主要指 刑事强制措施 ,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这些措施不同程度地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也包括在调查工作中伴随的强制性,如搜查、扣押本身也具有强制性。 第四步:了解刑事侦查的终结与后续程序 侦查活动不是无限期的。当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出现法定情形时,侦查应当终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 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等),应当撤销案件。 其他处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经侦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也可依法作其他处理。 总结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阶段,它如同大厦的地基,其牢固程度决定了整个诉讼程序的成败。它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既要有效打击犯罪,又要切实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