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抗辩
字数 1274 2025-11-20 06:51:29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抗辩
第一步: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抗辩,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主张,依法提出的反驳理由或对抗事由,旨在阻碍或否定解除权的有效行使。其核心是主张对方的解除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件,从而使其解除行为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第二步:抗辩的法律基础
此抗辩权并非《劳动合同法》明示的独立权利,而是基于相关法律原则和条文衍生出的防御性权利。主要依据包括:
- 实体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条件的严格规定。例如,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劳动者可抗辩称自身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不合理。
- 程序法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用人单位主张解除权时,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可通过质疑用人单位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对抗其解除主张。
第三步:主要抗辩事由类型
劳动者的抗辩事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 解除理由不成立之抗辩:主张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理由(如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在事实层面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定情形。
- 解除程序违法之抗辩:主张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例如,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除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未支付代通知金;经济性裁员未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等。
- 解除权滥用之抗辩:主张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为规避支付经济补偿而逼迫劳动者辞职),或解除决定显失公平。
- 解除限制情形之抗辩:主张劳动者处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时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例如,劳动者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或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等。
第四步:抗辩的行使场景与法律后果
- 行使场景:抗辩主要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行使,包括劳动仲裁和诉讼阶段。在实践中,劳动者也可以在收到解除通知时,通过书面回复等方式即时提出抗辩。
- 成功抗辩的法律后果:如果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支持了劳动者的抗辩,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属于违法解除。
- 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赔偿解除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损失。
-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五步:抗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权限制”的区别:“解除权限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特定情形下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剥夺或限制,是事前的、法定的客观状态。而“解除权行使抗辩”是劳动者在对方行使解除权时,主动采取的防御行为,是事后的、主观的维权行动。
- 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争议处理中的举证责任”的关系:抗辩的行使紧密依赖于举证责任规则。劳动者提出抗辩,往往意味着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挑战,或者由劳动者就抗辩事由(如自己处于“三期”)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