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现场勘验
第一步:现场勘验的基本概念与目的
现场勘验,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为了查明与案件争议相关的事实,仲裁庭指派人员或委托专业人员,亲临与争议有关的场所(如工作车间、办公室、事故现场等),对存在争议的物体、痕迹、环境、工作流程等进行实地检查、测量、拍照、记录,并形成勘验笔录的一种证据调查活动。
其核心目的在于:
- 固定现场状况:将可能随时间、人为因素而改变或灭失的现场原始状态通过法定形式固定下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获取直观证据:仲裁员通过勘验报告或亲身体验,获得对案件争议焦点(如工作环境是否安全、机器布局是否合理、工作区域划分是否明确等)的直观认识,弥补书面证据和言词证据的不足。
- 验证当事人陈述:通过实地查看,验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工作场所、设备条件、操作流程等描述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第二步:现场勘验的启动程序
现场勘验并非仲裁程序的必经环节,其启动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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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主体:
- 当事人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时,可以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勘验的场所、对象及理由,并证明该证据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
- 仲裁庭依职权决定: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认为不进行现场勘验就无法查明关键事实时,可以主动决定进行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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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仲裁庭收到当事人申请或经合议后,会审查勘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认为通过其他证据已能查明事实,或勘验场所已不存在、不具备勘验条件,仲裁庭可以决定不进行勘验。决定进行勘验的,仲裁庭会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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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决定勘验后,应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场见证勘验过程。若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仲裁庭应在笔录中记明。
第三步:现场勘验的实施过程
现场勘验的实施必须严谨、规范,以确保所获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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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员:通常包括仲裁员、书记员,必要时可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如技术专家)参加。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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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步骤:
- 出示证件与告知权利:仲裁人员应向场所管理人出示执行公务的证明,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 实地检查与记录:对争议对象进行仔细查看、测量、测试等。书记员应同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详细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过程、方法以及发现的客观情况。
- 固定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绘图、提取实物样本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这些视听资料和实物应作为笔录的附件。
- 当事人确认:勘验结束后,勘验笔录应当场交由在场当事人核对。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核对无误后,当事人、仲裁员、书记员和其他参与人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由书记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
第四步:现场勘验笔录的法律效力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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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属性:现场勘验笔录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属于“勘验笔录”这一独立证据类型。它客观记录了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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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效力:勘验笔录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它是由中立的仲裁庭依法定程序制作的,直接反映了案件的原始状况。但其证明力并非绝对,仍需经过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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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应当宣读勘验笔录,并出示相关的照片、录像等附件,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当事人可以就勘验程序的合法性、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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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裁决依据:经过质证,仲裁庭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勘验笔录的证明力,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工伤争议中,勘验笔录可以证明工作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关于工作条件的争议中,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符合约定的劳动条件。
总结:现场勘验是劳动争议仲裁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调查措施,它将抽象的争议事实转化为直观的现场记录。从启动、实施到最终作为证据使用,整个过程都强调程序合法、记录客观和当事人参与,旨在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为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