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
字数 1345 2025-11-20 07:43:52

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

第一步:既判力的基本概念
既判力(Res Judicata),又称判决的确定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所产生的强制性拘束效力。其核心含义是,对于已经由终局判决确定的争议事项,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向法院重复起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该判决内容相抵触的新裁判。既判力的本质是维护司法权威和裁判稳定性,避免司法资源浪费,防止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诉讼。

第二步:既判力的作用(效力范围)
既判力的作用体现在三个维度:

  1. 主观范围:既判力对谁有效。原则上,既判力只拘束案件的原件、被告等诉讼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其效力会扩张至当事人的继受人(如通过继承、受让等方式承受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人)以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2. 客观范围:既判力对什么事有效。原则上,既判力只及于判决主文(即法院对诉讼标的作出的判断结论)所确定的事项。判决理由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一般不产生既判力。但为防止矛盾裁判,在诸如“抵销抗辩”等特殊情形下,对判决理由中关于抵销权成立与否的判断,也承认其具有既判力。
  3. 时间范围(标准时):既判力在哪一个时间点生效。既判力以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时作为基准时间点。这意味着,判决仅对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产生确定力。对于在此之后发生的新事实,当事人可以据此提起新的诉讼,不受前诉判决既判力的约束。

第三步:既判力的核心效果——“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既判力最直接的体现。它包含两层含义:

  1. 禁止重复起诉: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处理的纠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诉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属于重复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后发现,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2. 禁止矛盾裁判:法院在审理后诉案件时,必须受前诉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约束,不得作出与前诉判决内容相抵触的判断。

第四步:构成“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受既判力约束的“重复起诉”,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当事人相同:后诉的当事人与前诉的当事人完全相同,或者因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而视为相同。
  2. 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标的(即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个。
  3. 诉讼请求相同、相反或实质否定: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例如,前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后诉请求确认同一合同无效)。

第五步:既判力的例外情形
尽管既判力具有强制性,但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例外:

  1. 再审程序:如果生效判决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瑕疵(如证据伪造、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原判决的既判力。
  2. 情势变更:如前所述,在既判力基准时之后发生了足以动摇原判决基础的新事实,当事人可以基于新事实提起诉讼,不受前诉既判力约束。
  3. 部分判决:对于诉讼标的为可分物的案件,法院作出的部分判决,其既判力仅及于该部分,不影响对剩余部分的审理。

总结:既判力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之一,它通过赋予终局判决以确定力和拘束力,确保了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司法裁判的终局性。理解既判力,关键在于掌握其作用的三维范围(主、客观、时间)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 第一步:既判力的基本概念 既判力(Res Judicata),又称判决的确定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所产生的强制性拘束效力。其核心含义是,对于已经由终局判决确定的争议事项,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向法院重复起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该判决内容相抵触的新裁判。既判力的本质是维护司法权威和裁判稳定性,避免司法资源浪费,防止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诉讼。 第二步:既判力的作用(效力范围) 既判力的作用体现在三个维度: 主观范围 :既判力对谁有效。原则上,既判力只拘束案件的原件、被告等诉讼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其效力会扩张至当事人的继受人(如通过继承、受让等方式承受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人)以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客观范围 :既判力对什么事有效。原则上,既判力只及于判决主文(即法院对诉讼标的作出的判断结论)所确定的事项。判决理由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一般不产生既判力。但为防止矛盾裁判,在诸如“抵销抗辩”等特殊情形下,对判决理由中关于抵销权成立与否的判断,也承认其具有既判力。 时间范围(标准时) :既判力在哪一个时间点生效。既判力以 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时 作为基准时间点。这意味着,判决仅对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产生确定力。对于在此之后发生的新事实,当事人可以据此提起新的诉讼,不受前诉判决既判力的约束。 第三步:既判力的核心效果——“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既判力最直接的体现。它包含两层含义: 禁止重复起诉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处理的纠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诉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属于重复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后发现,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禁止矛盾裁判 :法院在审理后诉案件时,必须受前诉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约束,不得作出与前诉判决内容相抵触的判断。 第四步:构成“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受既判力约束的“重复起诉”,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当事人相同 :后诉的当事人与前诉的当事人完全相同,或者因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而视为相同。 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的诉讼标的(即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个。 诉讼请求相同、相反或实质否定 :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例如,前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后诉请求确认同一合同无效)。 第五步:既判力的例外情形 尽管既判力具有强制性,但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例外: 再审程序 :如果生效判决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瑕疵(如证据伪造、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原判决的既判力。 情势变更 :如前所述,在既判力基准时之后发生了足以动摇原判决基础的新事实,当事人可以基于新事实提起诉讼,不受前诉既判力约束。 部分判决 :对于诉讼标的为可分物的案件,法院作出的部分判决,其既判力仅及于该部分,不影响对剩余部分的审理。 总结 :既判力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之一,它通过赋予终局判决以确定力和拘束力,确保了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司法裁判的终局性。理解既判力,关键在于掌握其作用的三维范围(主、客观、时间)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