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
字数 1142 2025-11-20 07:54:11
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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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接近上限的处罚幅度。其核心在于,它并非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之外加重处罚,而是在法定裁量空间内选择更为严厉的制裁,以体现对特定严重情节的否定性评价。 -
法律依据与适用前提
从重处罚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明确“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但更重要的是其隐含的裁量精神,即对于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具体的从重情节则由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细化规定。适用从重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违法,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法定从重情节
从重处罚必须基于法定情形。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常见的法定或公认的从重情节包括:- 妨碍或抗拒执法:如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拒绝、阻挠调查检查,威胁、侮辱执法人员等。
- 屡教不改:在一定期限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
- 胁迫或教唆他人违法: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 利用职务或职业便利违法:利用自身特殊身份或职权实施违法行为。
-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人身伤害、恶劣社会影响等。
- 主观恶意明显:故意违法,且手段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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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程序要求
适用从重处罚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和程序:- 禁止重复评价:同一个情节不能既作为定案依据,又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进行重复评价。
- 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从重的程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不能畸重。
- 说明理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明确记载适用从重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充分说明裁量的过程和考量因素。
- 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拟作出较重行政处罚(通常包括从重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含从重处罚)在作出前需经过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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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加重处罚”的区别:“加重处罚”是指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上限进行处罚,这在行政处罚中是被严格禁止的。而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幅度内的从严,是合法的裁量行为。
- 与“从轻/减轻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是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体现,但方向相反。在同一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从重和从轻/减轻情节,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考量所有情节,全面衡量,作出一个适当的处罚决定,而非简单地进行数学上的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