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
字数 1679 2025-11-20 09:12:06
经济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步: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以期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其核心目标并非像破产清算那样将企业资产变卖分配后使其主体资格消灭,而是通过对企业的“救治”,保留其营运价值,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第二步: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与目标
该制度旨在实现多重价值目标:
- 企业更生价值: 核心目标是挽救具有重整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困境企业,通过调整债务、改善经营,使其恢复盈利能力,避免因破产清算导致的社会资源浪费。
- 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通常情况下,一个持续经营企业的价值(营运价值)远高于其被零散出售的价值(清算价值)。重整成功能使债权人获得比清算更高的清偿率。
- 社会利益保护: 避免大型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如员工大规模失业、产业链断裂、地方经济动荡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三步:破产重整的申请与受理
- 申请主体: 债务人(即企业自身)、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受理条件: 法院需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并评估其是否有重整的可能性(即重整价值)。
- 法律效力(受理后): 一旦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将产生以下关键效力:
- 中止执行: 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债务止息: 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管理人接管: 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四步:破产重整期间的治理结构:管理人与债务人
重整期间,企业的治理存在两种模式:
- 管理人管理模式: 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是较为常见的模式。
- 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DIP模式): 在人民法院批准下,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举通常适用于债务人内部治理结构尚健全、积极配合重整的情况,有利于利用原有管理层的经验和信息,提高重整效率。
第五步: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内容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文件,是拯救企业的具体方案。
- 制定主体: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定(在债务人自行管理下,由债务人制定)。
- 核心内容:
- 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明确各类债权(如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的清偿比例、清偿期限和清偿方式。这是各方博弈的焦点。
- 经营方案: 提出改善经营、提升企业价值的具体措施,如引入战略投资者、剥离不良资产、改善管理等。
-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通常原出资人(股东)的权益会为清偿债权而被迫调整,如让渡股份、缩股等。
第六步: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这是决定重整计划能否通过的关键环节。
- 分组表决: 债权人及出资人需按债权类型和权益性质分成不同小组(如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 表决标准: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
- 批准生效: 各表决组均通过后,重整计划需报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即使部分组未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协商后再次表决。若再次未通过,但重整计划符合法定公平补偿等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批准后,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七步: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终结
- 执行主体: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 监督主体: 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 执行完毕的效力: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企业重获新生。
- 执行失败的后果: 若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