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罚的不能犯
字数 1509 2025-11-20 09:22:28

不可罚的不能犯

不可罚的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基于犯罪故意实施了行为,但由于其采用的手段或针对的对象在本质上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因而不以犯罪论处(或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一步:理解核心概念与存在价值

这个概念的核心在于区分“不能犯”与“未遂犯”。

  • 未遂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人发现、被警察逮捕)而未能得逞。例如,举枪向仇人射击,但子弹卡壳。这种行为本身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因此需要处罚。
  • 不能犯:指行为在客观上完全不具备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现实可能性。例如,误将白糖当作砒霜去投毒。由于白糖不可能毒死人,该行为自始就没有侵害他人生命的现实危险。

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存在价值,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只处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对于那些在客观上完全无害、纯粹属于行为人主观臆想的行为,没有必要动用刑罚。

第二步:区分不能犯的两种主要类型

不可罚的不能犯主要分为两类,区分的标准是“不能”的原因:

  1. 对象不能犯:指行为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并不存在,或其固有属性导致行为不可能既遂。

    • 示例1:深夜潜入仓库意图盗窃特定的一批珠宝,但该批珠宝已于当天下午被转移走。仓库是存在的,但作为盗窃目标的“特定珠宝”这个对象不存在。
    • 示例2:误将尸体当作活人,用刀猛刺,意图杀害。行为对象“人”是存在的,但此刻其属性是“尸体”,杀害活人的行为无法对尸体既遂。
  2. 手段不能犯:指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手段或工具,在客观性质上完全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

    • 示例1:误将白糖当作砒霜用于投毒杀人。工具“白糖”本身不具有毒性,不可能达成杀人结果。
    • 示例2:用手枪对准50米外的人射击,但该手枪的有效射程只有10米。在此距离下,子弹不可能击中目标,手段不具有危险性。

第三步:掌握关键判断标准——行为的“客观危险性”

不可罚的不能犯与可罚的未遂犯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客观的、现实的危险性”。判断标准应从一般人的立场(而非行为人自身的认知)和科学法则的角度进行客观判断。

  • 具有客观危险性(属于未遂犯,可罚)
    • 使用剂量不足的毒药杀人(毒药是真实的,只是量不够)。
    • 开枪射击但被对方躲过(枪和子弹是有效的)。
    • 这些行为在一般人看来,都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实在在的风险。
  • 不具有客观危险性(属于不能犯,不可罚)
    • 用诅咒、画符等方法企图杀人(手段违反科学规律)。
    • 误将模型枪当作真枪抢劫(工具本身不具备杀伤力)。
    • 在一般人依据科学常识看来,这些行为根本不可能成功,没有现实危险。

第四步:了解学说争议与司法实践中的细微差别

关于不能犯的处理,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 抽象的危险说(主观说):更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只要行为人出于犯罪故意实施了行为,就认为具有危险性,应作为未遂犯处罚。此观点现已较少采用。
  • 具体的危险说(客观说之一种):以行为时一般人所能认识到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例如,如果一般人看到行为人拿着一个外观极其逼真的模型枪,都会感到恐惧,那么该抢劫行为就具有危险性,可能构成抢劫罪未遂。
  • 客观的危险说(客观说之另一种):从事后根据科学法则进行客观判断,如果行为绝对不可能达成既遂,则无危险。这是认定不可罚不能犯的主流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倾向于采取“具体的危险说”,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例如,在公共场所持模型枪抢劫,虽然模型枪无害,但足以引起公众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仍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未遂)。而对于完全私密环境下、绝对不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如在家用白糖投毒),则更可能被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

不可罚的不能犯 不可罚的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基于犯罪故意实施了行为,但由于其采用的手段或针对的对象在本质上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因而不以犯罪论处(或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一步:理解核心概念与存在价值 这个概念的核心在于区分“不能犯”与“未遂犯”。 未遂犯 :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人发现、被警察逮捕)而未能得逞。例如,举枪向仇人射击,但子弹卡壳。这种行为本身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因此需要处罚。 不能犯 :指行为在客观上完全不具备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现实可能性。例如,误将白糖当作砒霜去投毒。由于白糖不可能毒死人,该行为自始就没有侵害他人生命的现实危险。 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存在价值,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只处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对于那些在客观上完全无害、纯粹属于行为人主观臆想的行为,没有必要动用刑罚。 第二步:区分不能犯的两种主要类型 不可罚的不能犯主要分为两类,区分的标准是“不能”的原因: 对象不能犯 :指行为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并不存在,或其固有属性导致行为不可能既遂。 示例1 :深夜潜入仓库意图盗窃特定的一批珠宝,但该批珠宝已于当天下午被转移走。仓库是存在的,但作为盗窃目标的“特定珠宝”这个对象不存在。 示例2 :误将尸体当作活人,用刀猛刺,意图杀害。行为对象“人”是存在的,但此刻其属性是“尸体”,杀害活人的行为无法对尸体既遂。 手段不能犯 :指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手段或工具,在客观性质上完全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 示例1 :误将白糖当作砒霜用于投毒杀人。工具“白糖”本身不具有毒性,不可能达成杀人结果。 示例2 :用手枪对准50米外的人射击,但该手枪的有效射程只有10米。在此距离下,子弹不可能击中目标,手段不具有危险性。 第三步:掌握关键判断标准——行为的“客观危险性” 不可罚的不能犯与可罚的未遂犯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客观的、现实的危险性”。判断标准应从一般人的立场(而非行为人自身的认知)和科学法则的角度进行客观判断。 具有客观危险性(属于未遂犯,可罚) : 使用剂量不足的毒药杀人(毒药是真实的,只是量不够)。 开枪射击但被对方躲过(枪和子弹是有效的)。 这些行为在一般人看来,都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实在在的风险。 不具有客观危险性(属于不能犯,不可罚) : 用诅咒、画符等方法企图杀人(手段违反科学规律)。 误将模型枪当作真枪抢劫(工具本身不具备杀伤力)。 在一般人依据科学常识看来,这些行为根本不可能成功,没有现实危险。 第四步:了解学说争议与司法实践中的细微差别 关于不能犯的处理,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抽象的危险说(主观说) :更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只要行为人出于犯罪故意实施了行为,就认为具有危险性,应作为未遂犯处罚。此观点现已较少采用。 具体的危险说(客观说之一种) :以行为时一般人所能认识到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例如,如果一般人看到行为人拿着一个外观极其逼真的模型枪,都会感到恐惧,那么该抢劫行为就具有危险性,可能构成抢劫罪未遂。 客观的危险说(客观说之另一种) :从事后根据科学法则进行客观判断,如果行为绝对不可能达成既遂,则无危险。这是认定不可罚不能犯的主流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倾向于采取“具体的危险说”,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例如,在公共场所持模型枪抢劫,虽然模型枪无害,但足以引起公众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仍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未遂)。而对于完全私密环境下、绝对不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如在家用白糖投毒),则更可能被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