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期间的中止
字数 1252 2025-11-20 10:04:21

税收核定期间的中止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义
税收核定期间的中止,是指在法定的税收核定期间进行过程中,因发生特定法定事由,导致该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其核心在于“暂停”,即中止事由持续的时间内不计入总的核定期间。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法律价值
设立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征纳双方的利益,保障税收核定程序的公平与实质正义。当出现非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单方原因导致的、无法正常进行核定的客观障碍时,若期间继续计算,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因时间紧迫而无法查明事实,或纳税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申辩权利。中止制度为处理此类障碍提供了必要的时间缓冲,确保核定行为建立在充分、客观的事实基础之上。

第三步:引发中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通常能引发税收核定期间中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社会异常事件(战争、骚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办公或纳税人无法正常履行义务。
  2.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导致:例如,纳税人失踪或财务账册、凭证等重要涉税资料因非主观意愿丢失、毁损,致使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实施检查或调查。
  3. 法律程序上的障碍:例如,对某一关键事实的认定,需要以另一尚未审结的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结果直接影响税收核定的结论。此时,核定程序需等待另一案件的结果。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事由

第四步:中止的法律效果与计算方式
中止的法律效果是“时钟停摆”。具体计算规则为:

  1. 中止发生:自法定中止事由发生之日起,税收核定期间暂停计算。
  2. 中止持续:在整个中止事由存续的期间内,核定期间始终处于冻结状态。
  3. 中止消除:当中止事由消除(如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失踪纳税人被找到、另案审结等)之日起,税收核定期间从之前暂停的时间点开始恢复计算。
  4. 公式化表达:实际经过的核定期间 = 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期间 + 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的期间。中止事由存续的期间被完全扣除。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深化理解)

  • 与“税收核定期间的中断”的区别:这是关键区别。“中断”是指因发生特定事由(如税务机关启动检查、纳税人提出异议),导致已经过的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结束后,期间从头开始重新计算。而“中止”是暂停后接续计算,已经过的期间有效。中断是“重置时钟”,中止是“暂停时钟”。
  • 与“税收核定时效”的关系:税收核定期间本身是税收核定时效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中止(以及中断)是时效制度中关于期间计算的特别规则,用于处理非正常的、出现障碍的情形,是对刚性期间的一种灵活补充和矫正。

第六步:实践中的程序要求
税务机关若决定适用中止,通常需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可能需要在相关文书中记载中止事由和依据。虽然法律未必强制要求通知纳税人,但出于程序正当原则,告知纳税人期间中止的情况是良好的行政实践。纳税人对中止决定有异议,通常可在对最终的税收核定决定提起救济程序时一并提出。

税收核定期间的中止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义 税收核定期间的中止,是指在法定的税收核定期间进行过程中,因发生特定法定事由,导致该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其核心在于“暂停”,即中止事由持续的时间内不计入总的核定期间。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法律价值 设立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征纳双方的利益,保障税收核定程序的公平与实质正义。当出现非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单方原因导致的、无法正常进行核定的客观障碍时,若期间继续计算,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因时间紧迫而无法查明事实,或纳税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申辩权利。中止制度为处理此类障碍提供了必要的时间缓冲,确保核定行为建立在充分、客观的事实基础之上。 第三步:引发中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通常能引发税收核定期间中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不可抗力 :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社会异常事件(战争、骚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办公或纳税人无法正常履行义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导致 :例如,纳税人失踪或财务账册、凭证等重要涉税资料因非主观意愿丢失、毁损,致使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实施检查或调查。 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例如,对某一关键事实的认定,需要以另一尚未审结的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结果直接影响税收核定的结论。此时,核定程序需等待另一案件的结果。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事由 。 第四步:中止的法律效果与计算方式 中止的法律效果是“时钟停摆”。具体计算规则为: 中止发生 :自法定中止事由发生之日起,税收核定期间暂停计算。 中止持续 :在整个中止事由存续的期间内,核定期间始终处于冻结状态。 中止消除 :当中止事由消除(如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失踪纳税人被找到、另案审结等)之日起,税收核定期间从之前暂停的时间点开始恢复计算。 公式化表达 :实际经过的核定期间 = 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期间 + 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的期间。中止事由存续的期间被完全扣除。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深化理解) 与“税收核定期间的中断”的区别 :这是关键区别。“中断”是指因发生特定事由(如税务机关启动检查、纳税人提出异议),导致已经过的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结束后,期间 从头开始重新计算 。而“中止”是 暂停后接续计算 ,已经过的期间有效。中断是“重置时钟”,中止是“暂停时钟”。 与“税收核定时效”的关系 :税收核定期间本身是税收核定时效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中止(以及中断)是时效制度中关于期间计算的特别规则,用于处理非正常的、出现障碍的情形,是对刚性期间的一种灵活补充和矫正。 第六步:实践中的程序要求 税务机关若决定适用中止,通常需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可能需要在相关文书中记载中止事由和依据。虽然法律未必强制要求通知纳税人,但出于程序正当原则,告知纳税人期间中止的情况是良好的行政实践。纳税人对中止决定有异议,通常可在对最终的税收核定决定提起救济程序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