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字数 1371 2025-11-21 05:50:09

上诉

第一步:上诉的基本概念
上诉,是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审理,并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诉讼行为。它是审级制度的核心,旨在通过上级法院的复审,纠正一审可能出现的错误,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第二步: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

  1.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他们独立享有上诉权。特别是对于被告人,其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
  2.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意味着他们的上诉行为需要得到被告人的授权。
  3.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的是“抗诉”,而非上诉。

第三步:上诉的提起期限与方式

  1. 期限
    • 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 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 期限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2. 方式
    • 上诉人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 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写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步:上诉的审理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即进入第二审程序。其主要特点包括:

  1. 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即使上诉人只对部分内容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也需审查全案。
  2. 审理方式
    • 开庭审理:这是原则。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必须开庭审理。
    • 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各方意见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上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3. 人民检察院的作用: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第五步:上诉审理后的处理结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2. 直接改判
    •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但第二审法院查清了事实的。
  3.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也可以查清后改判)。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的,例如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

第六步:上诉不加刑原则
这是上诉制度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其含义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目的:消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充分行使上诉权。
  •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上诉案件。
  • 例外情况:如果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了上诉,则不受此原则限制。

通过以上六个步骤,可以系统地理解“上诉”这一法律词条从基本定义到核心原则的完整知识体系。

上诉 第一步:上诉的基本概念 上诉,是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审理,并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诉讼行为。它是审级制度的核心,旨在通过上级法院的复审,纠正一审可能出现的错误,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第二步: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他们独立享有上诉权。特别是对于被告人,其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意味着他们的上诉行为需要得到被告人的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的是“抗诉”,而非上诉。 第三步:上诉的提起期限与方式 期限 : 对 判决 的上诉期限为 十日 。 对 裁定 的上诉期限为 五日 。 期限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方式 : 上诉人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写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步:上诉的审理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即进入第二审程序。其主要特点包括: 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即使上诉人只对部分内容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也需审查全案。 审理方式 : 开庭审理 :这是原则。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必须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各方意见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上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的作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第五步:上诉审理后的处理结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直接改判 :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但第二审法院查清了事实的。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也可以查清后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的,例如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 第六步:上诉不加刑原则 这是上诉制度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其含义是: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目的 :消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充分行使上诉权。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上诉案件。 例外情况 :如果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了上诉,则不受此原则限制。 通过以上六个步骤,可以系统地理解“上诉”这一法律词条从基本定义到核心原则的完整知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