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协同保护”原则
字数 1534 2025-11-21 06:00:26
资源保护法中的“协同保护”原则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协同保护”原则,是指在资源保护工作中,强调不同主体、不同措施、不同区域之间必须加强协调与合作,形成保护合力,以实现资源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效果的一项基本准则。其核心要义是打破传统的“单打独斗”和“条块分割”模式,通过机制化的协作,解决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复杂资源环境问题。
第二步:原则产生的现实背景与理论基础
- 现实需求:许多资源环境问题具有典型的跨域性特征。例如,一条河流的污染和生态退化,涉及上游、中游、下游不同行政区域,以及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多个管理部门。单一区域或单一部门的孤立行动往往事倍功半,甚至相互抵消。此外,资源本身具有整体性(如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稀缺性,要求管理上必须协同。
- 理论基础:该原则根植于系统论和整体性治理理论。系统论认为,资源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各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必须从整体视角进行管理。整体性治理理论则强调通过制度设计,促进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政府与市场、社会公众之间形成协同治理的网络结构。
第三步:协同保护的主要维度与表现形式
该原则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的协同:
- 部门协同:指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例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资源规划与产权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防治与生态监管,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调配,农业部门负责耕地与渔业资源保护。它们需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确保政策目标一致、行动步调统一。
- 区域协同:指不同行政区划(如省、市、县)之间为解决跨区域资源环境问题而开展的协作。典型例子是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的生态补偿机制、联防联控机制(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统一的环境标准与规划等。
- 政策协同:指资源保护政策与其他领域政策(如经济发展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科技政策等)的协调配合。要求将资源保护的要求内嵌到各项经济发展决策中,避免政策冲突,实现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例如,国土空间规划就必须协同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多重目标。
- 主体协同: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资源保护。政府负责监管和引导,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和公众行使监督权和参与权,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
第四步:在法律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的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逐步嵌入协同保护理念:
-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 等流域性法律,核心就是建立全流域的协同保护机制,设立协调机构,统一规划、标准、监测和执法。
-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的实施,要求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协同划定和管理红线区域。
- “河(湖)长制” 是典型的协同保护制度,由各级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中的复杂问题,整合了不同部门的职责。
第五步:实施中的挑战与发展方向
-
挑战:
- 体制机制壁垒:部门职责交叉、权责不清,存在“九龙治水”困境。
- 利益冲突:区域间、短期经济利益与长期生态效益之间存在矛盾,协调难度大。
- 信息共享不畅:各部门、各区域的数据标准不一,共享机制不健全,影响协同效率。
-
发展方向:
- 强化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协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 创新协同机制:探索建立更具权威性的高级别协调机构,完善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等利益平衡机制。
- 推动科技赋能: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统一的资源环境信息平台,为协同决策提供支撑。
- 深化公众参与:拓宽参与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夯实协同治理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