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字数 1362 2025-11-21 09:17:06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一步:劳动合同签订的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立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它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和核心依据。其核心特征包括:
- 主体特定:一方是劳动者(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 形式法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仅在非全日制用工等极少数法定例外情形下被允许。
- 程序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步: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
- 建立劳动关系时:理想状态是在用工开始之日,双方即签订劳动合同。
- 宽限期:如果未在用工同时签订,法律给予了一个宽限期,即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逾期不签的法律后果:
- 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11个月)。
- 用工满一年未签,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补订书面合同,同时此前可能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第三步:劳动合同签订前的告知义务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以确保信息的对称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应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若劳动者欺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第四步: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 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包括(1)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的其他事项。缺少必备条款可能导致合同不完善,需依法补充。
- 约定条款:双方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五步: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文本交付
- 生效条件: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或期限,否则一般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文本持有: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持有合同是保障其知情权和维权的基础。
第六步:劳动合同签订的特殊情形与法律风险
- 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保护。但为避免二倍工资等风险,用人单位应及时补签。
- 无效劳动合同: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报酬。
- 风险提示:对于劳动者而言,不签订合同将使维权缺乏关键证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签或违规签订合同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