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权利外观的归责性判断标准
第一步:概念定位
"表见权利外观的归责性判断标准"是判断表见权利外观责任是否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真实权利人(即被代理人)与善意相对人之间,为何是真实权利人而非相对人来承担因权利外观(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等)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其根本在于,真实权利人的行为或可归责于其的原因,是导致权利外观形成并引发相对人合理信赖的根源。
第二步:归责性判断的理论基础
法律之所以要求真实权利人承担责任,是基于"风险归责"原则。即,谁制造了权利外观产生的风险,或者谁更有能力控制和避免该风险,谁就应当承担因该风险现实化而造成的损失。真实权利人因其先前行为(如授权不明、管理疏忽)或特殊关系(如雇佣、监护)而开启了风险,且相较于善意相对人,其通常处于更有利的预防风险的地位。
第三步:具体的判断标准(核心内容)
司法实践中,判断真实权利人是否具有"归责性",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考量:
-
可归责的"意思表示"或"行为":这是最常见的归责事由。指真实权利人通过其积极的行为或可推断的意思表示,直接"创造"或"维持"了权利外观。
- 示例:公司将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交给行为人;明知他人以其代理人名义行事而不作否认表示。
-
对"风险领域"的支配与控制:即使真实权利人没有积极行为,但如果权利外观的形成源于其应负责并能控制的领域范围,也可能被认定具有归责性。
- 示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员工轻易盗用公司印章对外签约;企业主对家庭成员以其名义经营业务长期不加制止。权利外观风险源于其内部管理范畴,其有能力且应当避免。
-
特殊的信赖责任:基于真实权利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如雇佣、合伙、监护),法律会推定其负有更高的审慎义务。因这种关系使得行为人具有了某种"身份外观",从而引发相对人信赖。
- 示例:公司经理虽越权,但其经理身份本身足以让相对人产生其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
第四步:归责性的程度要求
并非任何微小的过错都足以构成归责性。通常要求真实权利人的行为或疏忽达到了"重大过失"的程度。即,其未能尽到普通人应尽的起码注意义务,从而显著增加了权利外观产生的风险。轻微的过失可能不足以将责任分配给他。
第五步: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要件的互动
归责性判断并非孤立进行,它必须与表见权利外观的另一个核心要件——"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即相对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相结合来综合判断。这是一个双向审查的过程:
- 一方面,审查真实权利人一方是否存在可归责的事由。
- 另一方面,审查相对人一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最终,责任是否成立,是权衡双方过错(归责性)程度的结果。如果真实权利人归责性极高(如故意制造外观),而相对人仅有轻微过失,则可能仍成立表见责任;反之,如果真实权利人仅轻微过失,而相对人存在重大过失,则表见责任可能不成立。
总结:"表见权利外观的归责性判断标准"是一个动态的、综合的权衡过程,旨在公平地分配因权利外观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其核心在于确认真实权利人对导致信赖的风险源具有可归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