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预交的例外情形
字数 1396 2025-11-21 12:15:16

诉讼费用预交的例外情形

第一步:概念界定
诉讼费用预交的例外情形,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应由当事人预先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暂不预交或免于预交。这是对“谁起诉、谁预交”一般原则的补充和修正,旨在保障特定主体能够无障碍地行使诉权,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价值
设立此例外情形的核心目的在于:

  1. 保障诉权: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或特殊类型案件的当事人不因无力预付诉讼费用而被剥夺通过司法途径救济权利的机会。
  2. 体现司法救助:是国家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助的具体体现,符合司法公平原则。
  3. 促进特定政策实现:对于涉及劳动者、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权益,或涉及公共利益等特定类型的案件,通过费用预交的例外规定,鼓励和保障其通过诉讼维护权益,实现特定的法律政策目标。

第三步:主要例外情形的具体类型(基于现行法律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主要例外情形包括:

  1. 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申请和法院审查批准,可以免交诉讼费用。通常适用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等。
  2. 减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经济困难,但尚未达到免交程度,经申请和法院审查批准,可以减交部分诉讼费用。减交比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
  3. 缓交诉讼费用:当事人暂时无力预交,但确有收入来源或能在一定期限内凑齐费用,经申请和法院审查批准,可以延缓缴纳的期限。缓交期间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4. 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特定案件类型
    •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通常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以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依法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依法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法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不预交诉讼费用。

第四步:申请与审查程序

  1. 申请主体:需要申请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
  2. 申请时间:通常在起诉时或上诉时一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其符合免、减、缓交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残疾证明、困难证明等)。
  3. 审查机关:由负责立案或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4. 审查标准:法院需审查申请理由是否成立、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5. 决定形式: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对不予准许的裁定,当事人一般不能单独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步:法律后果

  1. 准许申请的后果
    • 对于免交、减交:当事人按裁定免交或减交后的金额承担(或不承担)诉讼费用。
    • 对于缓交: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若逾期未缴,法院可裁定按撤诉处理(对于原告)或按撤回上诉处理(对于上诉人)。
  2. 不准许申请的后果: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预交诉讼费用,否则法院将裁定按撤诉处理或撤回上诉处理。
  3. 最终负担:即使当事人享受了预交的例外,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仍遵循“败诉方承担”的基本原则,在判决书中确定。如果享受例外情形的当事人胜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其预交的部分(如有)或应承担的部分将获得返还或抵扣。
诉讼费用预交的例外情形 第一步:概念界定 诉讼费用预交的例外情形,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应由当事人预先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暂不预交或免于预交。这是对“谁起诉、谁预交”一般原则的补充和修正,旨在保障特定主体能够无障碍地行使诉权,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价值 设立此例外情形的核心目的在于: 保障诉权 :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或特殊类型案件的当事人不因无力预付诉讼费用而被剥夺通过司法途径救济权利的机会。 体现司法救助 :是国家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助的具体体现,符合司法公平原则。 促进特定政策实现 :对于涉及劳动者、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权益,或涉及公共利益等特定类型的案件,通过费用预交的例外规定,鼓励和保障其通过诉讼维护权益,实现特定的法律政策目标。 第三步:主要例外情形的具体类型(基于现行法律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主要例外情形包括: 免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申请和法院审查批准,可以免交诉讼费用。通常适用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等。 减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经济困难,但尚未达到免交程度,经申请和法院审查批准,可以减交部分诉讼费用。减交比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 缓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暂时无力预交,但确有收入来源或能在一定期限内凑齐费用,经申请和法院审查批准,可以延缓缴纳的期限。缓交期间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特定案件类型 :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通常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以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依法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依法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法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不预交诉讼费用。 第四步:申请与审查程序 申请主体 :需要申请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 申请时间 :通常在起诉时或上诉时一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其符合免、减、缓交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残疾证明、困难证明等)。 审查机关 :由负责立案或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审查标准 :法院需审查申请理由是否成立、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决定形式 :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对不予准许的裁定,当事人一般不能单独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步:法律后果 准许申请的后果 : 对于免交、减交:当事人按裁定免交或减交后的金额承担(或不承担)诉讼费用。 对于缓交: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若逾期未缴,法院可裁定按撤诉处理(对于原告)或按撤回上诉处理(对于上诉人)。 不准许申请的后果 :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预交诉讼费用,否则法院将裁定按撤诉处理或撤回上诉处理。 最终负担 :即使当事人享受了预交的例外,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仍遵循“败诉方承担”的基本原则,在判决书中确定。如果享受例外情形的当事人胜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其预交的部分(如有)或应承担的部分将获得返还或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