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明责任
字数 1729 2025-11-21 14:25:55
税收核定中的证明责任
第一步:证明责任的基本定义与核心内涵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由哪一方当事人(税务机关或纳税人)负责提供证据来证明特定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如果该事实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哪一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制度。
其核心包含两层含义:
- 行为责任:指当事人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责任。简单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行为要求。
- 结果责任: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如果关键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无法确定,则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证明责任的本质和核心。
第二步:证明责任在税收核定中的一般分配原则
在税收核定这一行政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遵循一项基本原则:税务机关对作出的税收核定行为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
这意味着:
- 行为责任:当税务机关作出向纳税人征税的决定(如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它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确凿的。例如,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有一笔未申报的收入,就必须提供银行流水、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这笔收入的存在。
- 结果责任:如果在争议解决过程(如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关于应税事实是否存在(如那笔收入到底有没有)无法查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结果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即税务机关的核定决定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是“依法行政”和“公民权利保障”。税务机关作为拥有强大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其在限制公民财产权(征税)时,必须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第三步: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与纳税人的协力义务
虽然基本原则是税务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但在实践中存在重要例外,这源于纳税人的“协力义务”。
协力义务是指纳税人在税收程序中负有协助税务机关查明事实的义务。这是因为涉税事实(如成本、费用、交易细节)通常发生在纳税人自身的经营活动中,纳税人比税务机关更接近证据材料。如果全部举证责任都由税务机关承担,税收征管将几乎无法进行。
因此,在以下情形中,证明责任会发生转移或重新分配:
- 纳税人申报义务: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申报表本身就是一份证据。
- 税务机关已掌握初步线索:当税务机关已经提供了存在偷漏税嫌疑的初步证据或合理线索(如比对发现进销项不符、资金流水异常)后,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责任会部分转移给纳税人。纳税人需要提供合同、账簿、凭证等资料来反驳税务机关的怀疑。
- 针对税收优惠或减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或减免时,必须自行承担证明责任,提供符合所有法定条件的证据。
-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在特别纳税调整中,税务机关若认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纳税人则负有证明其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责任,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步:证明标准——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
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算完成了证明责任。在税收核定中,针对不同事项,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 高度盖然性:这是一般标准。指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高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税务机关作出的不利核定(如补税、罚款)需要达到此标准。
- 优势证据:在某些程序性事项或纳税人主张权利时,可能适用此标准,即一方的证据比另一方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即可。
- 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对于处以较重税务行政处罚(如大额罚款)的案件,证明标准会更高,要求证据链条清晰、有力,能明确指向违法事实。
第五步:违反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
- 对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核定决定合法,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其作出的税收核定决定将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 对纳税人:当依法负有协力义务或对特定事项承担证明责任时,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账簿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已有信息(包括同行业利润率等)进行核定,这可能产生对纳税人不利的结果。在申请税收优惠等情形下,若无法证明符合条件,则不能享受优惠。
总结而言,税收核定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动态分配的过程,以税务机关承担为主,但在纳税人负有协力义务的领域,证明责任会适时、合理地转移,以确保税收公平和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