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
字数 920 2025-11-21 16:42:28
预期违约
第一步:概念识别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第二步:核心特征剖析
理解预期违约需把握三个关键点:
- 时间性: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这是其与“实际违约”(履行期届满后发生的违约)的根本区别。
- 预期性:违约并非已经发生,而是有明确迹象表明其必然会发生。这种判断是基于一方当事人当前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 根本性:所表明将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即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义务。如果只是表明将不履行次要义务,一般不构成预期违约。
第三步:类型划分
根据违约方表达意愿的方式,预期违约分为两种:
- 明示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向对方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卖方在交货期前书面通知买方“此批货物不再交付”。
- 默示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虽未明确声明,但其自身的行为或客观状况显示出其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卖方在交货前已将作为特定物的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并完成交付;或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等。
第四步:法律后果(守约方的救济权利)
当一方构成预期违约时,法律赋予守约方选择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 主张违约责任,但等待履行期到来:守约方可以不对预期违约立即作出反应,而是等待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如果届时对方确实不履行,再按实际违约追究其责任。在此期间,守约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行使不安抗辩权)以减少自身损失。
- 立即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守约方无需等待履行期届满,可以立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请求对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这种损失的计算可以基于履行期届满时的预期状态。这是预期违约制度最重要的价值,使守约方能及时从无法实现的合同约束中解脱,避免损失扩大。
第五步:制度价值总结
预期违约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防患于未然”。它打破了“必须等到履行期届满才能追究违约责任”的传统观念,允许当事人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目的将落空时,提前采取法律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守信方的利益,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