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合法性认定
字数 1202 2025-11-21 17:24:26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合法性认定
第一步:概念界定
证据合法性认定,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法性要件进行审查、判断并最终决定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专门活动。其核心是判断证据的获取主体、取得方式、形式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二步:合法性的基本内涵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 主体合法:证据的收集、提供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或授权。例如,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作且无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若劳动者不予认可,其制作主体的单方性可能影响其合法性。
- 形式合法: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境外形成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书面证据如需单位盖章证明,则应盖有单位公章。
- 程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这是合法性认定的核心与难点。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通过秘密安装摄像头在更衣室等私密空间拍摄获得的视频,因严重侵害个人隐私权,将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第三步:审查认定的核心原则——非法证据排除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遵循“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对于通过严重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仲裁庭将不予采信。判断是否构成“严重违法”需综合考量:
- 违法程度的严重性:是轻微程序瑕疵还是严重侵犯基本权利(如隐私权、人身自由)。
- 权益侵害的严重性:侵害的权益是重大权益还是一般权益。
- 手段与目的的比例性:取证的违法程度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的重要性是否相称。例如,为证明严重违纪而通过暴力、胁迫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应予以排除。
第四步:常见证据类型的合法性审查要点
- 电子数据:审查其生成、存储、传输过程是否完整、可靠,有无篡改。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非法监控网络通信等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不具合法性。
- 录音录像:审查录音录像是否是在公共场所或双方交谈中秘密录制。一般而言,在公共场合或与对方当事人的交谈中录制,未采取欺诈、胁迫、利诱等非法手段,通常被认为合法。但在他人私密空间偷录,则构成违法。
- 书面材料:审查是否有原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由用人单位保管的单方制作的文件(如规章制度签到表),需审查其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及是否已向劳动者公示。
- 证人证言:审查证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以及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不当干扰或压力。
第五步:认定流程与法律后果
仲裁庭的认定流程通常为: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 -> 举证方说明证据来源 -> 双方就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 仲裁庭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 认定为合法:证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认定为不合法:该证据将被排除,不能作为仲裁裁决的根据。举证方需承担因该证据不被采信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