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外调解
字数 1381 2025-11-21 18:53:22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外调解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特征
诉讼外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协助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其核心特征在于“诉讼外”,即该调解活动并非由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进行。与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诉讼外调解发生在起诉之前或诉讼程序之外,其本身不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环节。
第二步:主要类型与主持机构
根据主持调解的机构不同,诉讼外调解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人民调解:由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内设立的群众性组织,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详见后续步骤)。
- 行政调解: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主持,例如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进行的调解,或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的调解。
- 仲裁调解: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后,仲裁庭可以先行调解;调解成功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商事调解:由专业的商事调解组织,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等,对商事纠纷进行的调解。
-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由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内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如证券、医疗、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调解中心。
第三步:法律性质与基本原则
诉讼外调解的本质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其活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自愿原则:是否选择调解、是否同意调解方案,均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
- 合法原则: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不得因进行过调解而限制其诉权。
第四步: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
这是诉讼外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的关键环节。
- 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诉讼外调解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将作出裁定书。该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步: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关系
诉讼外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之间存在灵活的联系:
- 诉前调解: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将纠纷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这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特殊形式,若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或撤诉;若调解不成,法院则依法登记立案。
- 诉讼中的委托调解: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进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可以依法制作调解书结案。
总结
诉讼外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灵活、成本较低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重要地位。它通过非诉讼途径化解矛盾,其成果(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可获得与法院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实现了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有效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