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
字数 1016 2025-11-21 20:43:07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

  1. 基本概念
    国家豁免,亦称国家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另一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和执行。简单来说,一个国家的法院通常不应受理以另一个主权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也不应对该国家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强制执行等措施。这项原则源于古老的国际法谚“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即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一个平等者不能对另一个平等者行使权力。

  2. 理论基础:绝对豁免论与限制豁免论
    关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国际法理论经历了重要演变,主要形成两种学说:

    • 绝对豁免论:早期的主流观点。该理论认为,不论国家从事的行为性质为何(无论是统治权行为还是管理权行为),一律享有豁免。国家的一切活动都被视为主权行为。
    • 限制豁免论:当代的主流趋势。该理论对国家行为进行区分,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如缔结条约、发行货币、国防外交)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商业行为”或“管理权行为”(如从事国际贸易、购买商品、借贷等通常由私人从事的活动)则不享有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也采纳了限制豁免论。
  3. 豁免的内容
    国家豁免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 管辖豁免:指一国法院不得对另一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即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
    • 执行豁免:指即使一国法院在某种例外情况下(如外国明示放弃)对外国国家作出了判决,也不得对该外国国家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判决。执行豁免被视为比管辖豁免更为绝对,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著同时放弃执行豁免。
  4. 豁免的例外情形(限制豁免论下的应用)
    根据限制豁免论,在以下主要情形中,国家不享有豁免:

    • 商业交易: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商业活动。
    • 雇佣合同:与在法院地国履行职务相关的雇佣合同。
    •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由在法院地国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起的诉讼。
    • 知识产权: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
    • 国家明示同意:国家通过国际协定、书面合同或在特定诉讼中发表声明等方式,明示放弃豁免。
  5. 中国的实践
    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绝对豁免理论。但近年来,中国的立场和实践也显示出向限制豁免论靠拢的趋势。特别是在涉及商业活动时,中国在海外被诉时也曾援引限制豁免论的例外进行抗辩。中国于2005年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尚未批准),并在国内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讨论中,体现了接受限制豁免论的倾向,以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业交往的需要。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 基本概念 国家豁免,亦称国家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另一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和执行。简单来说,一个国家的法院通常不应受理以另一个主权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也不应对该国家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强制执行等措施。这项原则源于古老的国际法谚“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即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一个平等者不能对另一个平等者行使权力。 理论基础:绝对豁免论与限制豁免论 关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国际法理论经历了重要演变,主要形成两种学说: 绝对豁免论 :早期的主流观点。该理论认为,不论国家从事的行为性质为何(无论是统治权行为还是管理权行为),一律享有豁免。国家的一切活动都被视为主权行为。 限制豁免论 :当代的主流趋势。该理论对国家行为进行区分,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如缔结条约、发行货币、国防外交)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商业行为”或“管理权行为”(如从事国际贸易、购买商品、借贷等通常由私人从事的活动)则不享有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也采纳了限制豁免论。 豁免的内容 国家豁免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管辖豁免 :指一国法院不得对另一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即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 执行豁免 :指即使一国法院在某种例外情况下(如外国明示放弃)对外国国家作出了判决,也不得对该外国国家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判决。执行豁免被视为比管辖豁免更为绝对,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著同时放弃执行豁免。 豁免的例外情形(限制豁免论下的应用) 根据限制豁免论,在以下主要情形中,国家不享有豁免: 商业交易 :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商业活动。 雇佣合同 :与在法院地国履行职务相关的雇佣合同。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由在法院地国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起的诉讼。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 国家明示同意 :国家通过国际协定、书面合同或在特定诉讼中发表声明等方式,明示放弃豁免。 中国的实践 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绝对豁免理论。但近年来,中国的立场和实践也显示出向限制豁免论靠拢的趋势。特别是在涉及商业活动时,中国在海外被诉时也曾援引限制豁免论的例外进行抗辩。中国于2005年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尚未批准),并在国内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讨论中,体现了接受限制豁免论的倾向,以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业交往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