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
字数 1197 2025-11-21 22:43:56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

第一步: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即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其核心特征为:

  • 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实际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签订派遣协议)。
  • 分离性:雇佣与使用分离——派遣单位雇佣但不使用劳动力,用工单位使用但不雇佣劳动力。

第二步:劳务派遣的法律主体及责任划分

  1.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 必须依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7条)。
    • 承担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等。
    •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58条)。
  2. 用工单位

    • 实际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承担对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保护等责任。
    • 需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
      • 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
      •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 劳动者

    • 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直接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 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63条)。

第三步: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限制
为防止滥用派遣工,法律严格限制其使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66条):

  • 仅适用于临时性(存续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或替代性(因原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暂时空缺的工作岗位)岗位。
  • 禁止范围:用工单位不得在主营业务岗位或长期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四步:劳务派遣的特殊法律规则

  1. 同工同酬

    • 用工单位应按相同岗位、相同工作量对派遣工与正式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不得因用工形式不同降低报酬(《劳动合同法》第63条)。
  2. 退回机制

    • 用工单位可将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患病无法工作或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但不得随意退回(如女职工孕期等受特殊保护情形)。
    • 退回后,派遣单位需重新安排工作或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 连带责任

    • 若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如未缴社保),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

第五步:违法派遣的法律后果

  • 若派遣单位无资质或超范围派遣,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劳动者可与用工单位主张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用工单位违反“三性”岗位限制使用派遣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总结:劳务派遣是法律严格规制的特殊用工形式,旨在平衡灵活性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核心在于明确三方责任、保障同工同酬及限制滥用。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 第一步: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即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其核心特征为: 三方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实际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签订派遣协议)。 分离性 :雇佣与使用分离——派遣单位雇佣但不使用劳动力,用工单位使用但不雇佣劳动力。 第二步:劳务派遣的法律主体及责任划分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 必须依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7条)。 承担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等。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58条)。 用工单位 : 实际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承担对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保护等责任。 需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 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者 : 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直接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63条)。 第三步: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限制 为防止滥用派遣工,法律严格限制其使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66条): 仅适用于 临时性(存续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或替代性(因原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暂时空缺的工作岗位)岗位。 禁止范围 :用工单位不得在主营业务岗位或长期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四步:劳务派遣的特殊法律规则 同工同酬 : 用工单位应按相同岗位、相同工作量对派遣工与正式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不得因用工形式不同降低报酬(《劳动合同法》第63条)。 退回机制 : 用工单位可将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患病无法工作或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但不得随意退回(如女职工孕期等受特殊保护情形)。 退回后,派遣单位需重新安排工作或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连带责任 : 若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如未缴社保),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 第五步:违法派遣的法律后果 若派遣单位无资质或超范围派遣,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劳动者可与用工单位主张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用工单位违反“三性”岗位限制使用派遣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总结 :劳务派遣是法律严格规制的特殊用工形式,旨在平衡灵活性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核心在于明确三方责任、保障同工同酬及限制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