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
字数 1197 2025-11-21 22:43:56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
第一步: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即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其核心特征为:
- 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实际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签订派遣协议)。
- 分离性:雇佣与使用分离——派遣单位雇佣但不使用劳动力,用工单位使用但不雇佣劳动力。
第二步:劳务派遣的法律主体及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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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 必须依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7条)。
- 承担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等。
-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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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
- 实际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承担对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保护等责任。
- 需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
- 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
-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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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 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直接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 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63条)。
第三步: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限制
为防止滥用派遣工,法律严格限制其使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66条):
- 仅适用于临时性(存续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或替代性(因原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暂时空缺的工作岗位)岗位。
- 禁止范围:用工单位不得在主营业务岗位或长期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四步:劳务派遣的特殊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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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
- 用工单位应按相同岗位、相同工作量对派遣工与正式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不得因用工形式不同降低报酬(《劳动合同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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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机制:
- 用工单位可将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患病无法工作或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但不得随意退回(如女职工孕期等受特殊保护情形)。
- 退回后,派遣单位需重新安排工作或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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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 若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如未缴社保),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
第五步:违法派遣的法律后果
- 若派遣单位无资质或超范围派遣,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劳动者可与用工单位主张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用工单位违反“三性”岗位限制使用派遣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总结:劳务派遣是法律严格规制的特殊用工形式,旨在平衡灵活性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核心在于明确三方责任、保障同工同酬及限制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