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诠释学
字数 1686 2025-11-21 23:10:20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诠释学
法律诠释学是研究理解和解释活动本身的理论学科,它关注解释者如何通过与文本的互动来获取意义。在法律领域,法律诠释学为法律论证提供了深层的哲学基础和方法论指导,它探讨的不仅仅是解释的“方法”,更是解释的“前提”、“过程”和“可能性条件”。
第一步:法律诠释学的核心关切——理解与解释的循环
法律论证总是涉及对法律文本(如法条、合同、遗嘱)的理解和解释。法律诠释学的起点是承认一个基本现象:理解是循环发生的。这被称为“诠释学循环”。其含义是:
- 要理解一个文本的整体意义,必须先理解其部分(如词语、句子)。
- 但要理解一个部分的含义,又必须对文本的整体有一个预先的把握。
- 例如,理解《刑法》中“盗窃”这一概念(部分),需要先对整部《刑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保护“财产权”的目的(整体)有初步认识;反之,对法律整体目的的认识,又源于对一个个具体概念和法条的理解。
这个循环不是恶性循环,而是创造性理解的必要过程。在法律论证中,解释者(法官、律师)正是在这种对部分和整体的来回审视中,逐渐确定法律文本最恰当的意义。
第二步:前理解——解释者无法摆脱的“偏见”
法律诠释学进一步指出,任何解释者都不是一张白纸,而是带着“前理解”或“先见”来接触文本的。
- 定义:前理解是解释者在进行具体解释之前,基于其专业知识、生活经验、价值观念和文化背景所形成的关于文本内容的预期性理解。
- 作用:前理解并非完全是消极的“偏见”,它恰恰是理解的起点和视域。它帮助解释者初步筛选出文本可能的意义方向。例如,一个具有深厚人权法背景的法官,在解释一个模糊条款时,可能会自然地倾向于能更好地保障人权的理解。
- 关键:法律论证的严肃性要求解释者不能固守于自己的前理解,而必须将其带入与文本的“对话”中,接受文本的检验和修正,从而达成一个更客观、更具说服力的结论。
第三步:视域融合——解释的理想目标
法律诠释学将解释过程视为一个“对话”事件,是解释者的视域与文本的视域相互融合的过程。
- 文本视域:文本诞生于特定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它自身携带着作者的意图和当时的时代精神所构成的视域。
- 解释者视域:解释者处于当前的时代,拥有当下的问题意识、知识体系和价值判断,这构成了其自身的视域。
- 视域融合:成功的法律解释不是解释者完全抛弃自我去还原“立法者原意”,也不是主观地强加意义给文本,而是让这两个视域发生碰撞、交流与融合,产生一个既尊重文本原意又回应现实需求的新的、更具生命力的理解。这个融合后的新视域,就是法律论证的结论得以成立的深层依据。
第四步:在法律论证中的应用与体现
在法律职业考试的案例分析或论述题中,上述诠释学原理会具体体现为:
- 论证的起点:考生应自觉审视自己的“前理解”。在分析案件时,首先问自己:基于我所学的知识,我对这个法律问题最初的直觉判断是什么?这个直觉就是前理解,它是论证的起点,但必须被理性地审视。
- 论证的过程:论证过程就是展现“诠释学循环”和“视域融合”的过程。考生需要:
- 在文义解释(部分)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整体)之间来回穿梭,相互印证。
- 不断将“立法资料”(文本视域)与“当下社会情势、公平正义观念”(解释者视域)进行对照和权衡。
- 例如,在论证某个新型网络行为是否构成“猥亵”时,既要考察刑法条文和历史上关于“猥亵”的界定(文本视域),也要结合当下的网络环境和社会普遍性观念(解释者视域),进行说理,最终达成一个融合的、有说服力的解释。
- 论证的检验:一个高质量的法律论证,其结论应当能够经得起“是否真正实现了视域融合”的检验。即,它是否既没有脱离法律文本的框架,又有效地解决了当前案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总结:法律诠释学为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提供了深刻的哲学支撑。它提醒考生,法律论证不仅仅是机械地套用规则,更是一个充满创造性的理解与对话过程。优秀的法律人应能洞察并驾驭诠释学循环,反思并善用前理解,最终通过严谨的论证,实现法律文本与现实世界的视域融合,从而得出既合法又合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