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放弃
字数 1229 2025-11-22 02:08:14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放弃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含义
诉讼放弃,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主动向法院表示,撤回其已经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从而使其在该请求上的诉讼行为失去效力的单方诉讼行为。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第二步:诉讼放弃的类型划分
诉讼放弃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最常见的是根据放弃的范围进行划分:
- 全部放弃: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其起诉状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法律效果通常是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终结。
- 部分放弃:原告仅撤回其多项诉讼请求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而保留其他请求。诉讼程序将在剩余请求的范围内继续进行。
第三步:诉讼放弃的成立要件
一项有效的诉讼放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适格:放弃行为必须由享有处分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或其合法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作出。
- 意思表示真实:放弃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
- 对象明确:放弃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而明确的诉讼请求。
- 时间特定:放弃必须在诉讼系属后、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前提出。判决宣告后,则不能通过放弃诉讼请求来撤诉,而可能需要通过上诉或再审等程序。
- 形式合法:通常需要向受诉法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书,但在简易程序或口头辩论中,经法院记入笔录,也可接受口头放弃。
第四步:诉讼放弃的法律效果
诉讼放弃一旦经法院裁定准许,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程序终结效力:对于被放弃的请求,诉讼程序就此终结。如果是全部放弃,整个案件终结。
- 诉讼系属消灭:案件不再处于法院审理的状态,法院无需也无权再对被放弃的请求作出实体判决。
- 禁止再诉的效力(关键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撤诉(即诉讼放弃)后,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新的事实和理由,通常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原告的实体权利并未经法院裁判确定,但其诉权因本次放弃行为而消耗。
- 费用承担:诉讼费用一般由申请放弃的原告负担。
第五步:诉讼放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请求的放弃(认诺)的区别:
- 诉讼放弃:原告放弃的是“要求法院审判其请求”的程序性权利,结果是诉讼终结,法院不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
- 诉讼请求的放弃(认诺):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这是一种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其结果通常是法院直接根据被告的认诺判决原告胜诉。
- 简单说,放弃是“我不告了”,认诺是“我承认你告得对”。
- 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 诉讼放弃:是当事人的单方行为。
- 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双方法律行为。和解成功后,可以原告撤诉(即放弃诉讼)的方式结案,也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总结:诉讼放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体现,它直接、高效地终结诉讼程序,但同时也伴随着“禁止再诉”这一严厉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作出放弃决定前需审慎权衡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