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证明标准
字数 1262 2025-11-22 05:19:41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证明标准

第一步:理解“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
在法律程序中,“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或水平,才能让裁判者(如仲裁员)确信其主张的事实为真。它是衡量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支持某一事实主张的尺度。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员需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就是做出这个判断的“门槛”或“尺度”。

第二步:劳动争议仲裁中通用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在中国民事诉讼及劳动争议仲裁中,通用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有时也表述为“优势证据”原则在实践中的深化应用。其核心含义是:

  • 定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远高于另一方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即,仲裁员内心确信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极大,虽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绝对确定,但已经排除了合理的怀疑,达到了高度可信的程度。
  • 通俗理解:可以想象成一个天平。当一方提供的证据分量明显重于另一方,使得天平明显倾向于一方时,就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它要求的不是“绝对肯定”,而是“极有可能”。

第三步:证明标准在劳动争议具体争议类型中的应用差异
虽然“高度盖然性”是通用标准,但在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和待证事实的性质不同,其具体应用会有所侧重和调整。

  1. 普通争议事项(如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

    • 适用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例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则需要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条、加班审批记录等证据,使仲裁员高度相信其确实存在加班事实且未获报酬。
  2. 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与此相关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时,证明标准的要求对用人单位更高。用人单位不能仅提供一些模糊的证据,其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如严重违纪的明确证据、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程序合法的证据),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无法使仲裁员形成内心确信,其决定将被认定为违法。

第四步:证明标准与其他证据规则的关系
证明标准并非孤立存在,它与其他证据规则紧密相连:

  • 与举证责任的关系:证明标准是履行举证责任的“终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其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算成功完成了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 与证据审核认定的关系:仲裁员在审核认定单个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综合判断全部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其最终目标就是为了判断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第五步:未能达到证明标准的后果
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无法使仲裁员对其主张的事实形成“高度盖然性”的内心确信,那么该方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即其主张将不被仲裁庭支持。例如,劳动者主张存在某项口头承诺的奖金,但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用人单位也予以否认,仲裁员因无法确信该事实的存在,将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证明标准 第一步:理解“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 在法律程序中,“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或水平,才能让裁判者(如仲裁员)确信其主张的事实为真。它是衡量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支持某一事实主张的尺度。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员需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就是做出这个判断的“门槛”或“尺度”。 第二步:劳动争议仲裁中通用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在中国民事诉讼及劳动争议仲裁中,通用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有时也表述为“优势证据”原则在实践中的深化应用。其核心含义是: 定义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远高于另一方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即,仲裁员内心确信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极大,虽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绝对确定,但已经排除了合理的怀疑,达到了高度可信的程度。 通俗理解 :可以想象成一个天平。当一方提供的证据分量明显重于另一方,使得天平明显倾向于一方时,就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它要求的不是“绝对肯定”,而是“极有可能”。 第三步:证明标准在劳动争议具体争议类型中的应用差异 虽然“高度盖然性”是通用标准,但在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和待证事实的性质不同,其具体应用会有所侧重和调整。 普通争议事项(如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 : 适用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例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则需要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条、加班审批记录等证据,使仲裁员高度相信其确实存在加班事实且未获报酬。 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与此相关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时,证明标准的要求对用人单位更高。用人单位不能仅提供一些模糊的证据,其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如严重违纪的明确证据、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程序合法的证据),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无法使仲裁员形成内心确信,其决定将被认定为违法。 第四步:证明标准与其他证据规则的关系 证明标准并非孤立存在,它与其他证据规则紧密相连: 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证明标准是履行举证责任的“终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其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算成功完成了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与证据审核认定的关系 :仲裁员在审核认定单个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综合判断全部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其最终目标就是为了判断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第五步:未能达到证明标准的后果 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无法使仲裁员对其主张的事实形成“高度盖然性”的内心确信,那么该方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即其主张将不被仲裁庭支持。例如,劳动者主张存在某项口头承诺的奖金,但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用人单位也予以否认,仲裁员因无法确信该事实的存在,将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