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放弃
字数 1159 2025-11-22 12:42:45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放弃
第一步:概念界定
诉讼请求的放弃,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原告向受诉法院明确表示,撤回其向被告提出的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主张。该行为是原告行使其处分权的体现,其直接法律效果是导致被放弃的诉讼请求部分脱离法院的审理范围。
第二步: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诉讼请求放弃行为,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主体适格:放弃行为必须由原告本人或其合法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作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原告,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 意思表示真实:放弃必须是原告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
- 对象明确:放弃的对象必须是原告在本次诉讼中已经提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可以放弃全部请求,也可以放弃部分请求。
- 时间特定:放弃行为必须在诉讼系属后、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向受诉法院提出。诉讼系属指起诉状送达被告后,案件即系属于法院。
- 形式要求:通常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申请书,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提出,并由法院记入笔录。
第三步:法律性质与类型
- 法律性质:诉讼请求的放弃是一种单方的诉讼行为,一旦向法院作出即发生效力,通常无需征得被告同意。但它属于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 类型区分:
- 全部放弃:原告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这将直接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
- 部分放弃:原告仅撤回其多项诉讼请求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法院将仅就未被放弃的请求部分继续进行审理。
第四步:法律后果
- 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 全部放弃:视为原告撤诉,法院将裁定准许撤诉,案件终结。原告此后通常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但有例外规定,如离婚案件等)。
- 部分放弃:法院的审理范围相应缩小,仅围绕剩余诉讼请求进行。对于已放弃的部分,法院不再审理和裁判。
- 对当事人的影响:
- 对原告:意味着其自愿放弃了通过本次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该部分权利的机会。放弃后,通常丧失了就该部分请求再次起诉的权利。
- 对被告:被放弃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义务随之解除,被告无需再就该部分进行答辩和抗辩。
- 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诉讼请求放弃(尤其是全部放弃)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第五步:程序规制与例外情形
- 法院的审查:法院对原告的放弃申请并非一概准许,需进行审查。如果放弃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将不予准许。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撤诉的区别:撤诉是撤回整个起诉,是程序性的申请;而诉讼请求的放弃可以是部分实体的放弃,案件可能因部分放弃而继续审理。
- 与诉讼和解的区别:和解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放弃是原告单方的行为。
- 特殊情形: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