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友好仲裁
字数 1625 2025-11-22 14:11:58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友好仲裁

第一步:友好仲裁的基本定义
友好仲裁,又称“依公允及善良原则仲裁”,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严格依照特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其认为公平、合理的标准(即公允及善良原则)对争议作出裁决的一种仲裁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仲裁庭被赋予了摆脱严格法律规则束缚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个案中的实质正义。

第二步:友好仲裁的法律基础与授权要件
友好仲裁并非仲裁庭的默示权力,其启动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定和约定条件。

  1. 法律基础:几乎所有现代国际仲裁立法和规则都承认友好仲裁。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第3款规定:“仲裁庭只有在当事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应作为友好调解人或依公允及善良原则作出裁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5条第2款有类似规定。
  2. 当事人明确授权:这是最关键的要件。“明确授权”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无歧义。授权可以体现在仲裁协议中,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单独的书面协议授予。模糊的表述(如“希望仲裁庭公平处理”)通常不足以构成有效授权。

第三步: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的根本区别
理解友好仲裁的关键在于将其与常规的“依法仲裁”进行对比。

  • 适用的准据法不同
    • 依法仲裁:仲裁庭必须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或在当事人未选择时依据仲裁庭认为适用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法律规则来裁决争议。
    • 友好仲裁:仲裁庭可以搁置或偏离严格的法律规则,即使该法律规则已被当事人选择。它更多地依赖于仲裁员对公平、合理、商业惯例和案件具体情况的综合判断。
  • 裁决的审查标准不同
    • 对依法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通常会包括对仲裁庭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在特定法域内)进行有限度的审查,例如审查是否存在“公共政策”的违反。
    • 对于友好仲裁裁决,法院通常不能以仲裁庭未正确适用法律为由而撤销或拒绝执行该裁决,因为仲裁庭的权力本身就包含了不严格适用法律。

第四步:友好仲裁的实践运用与限制
尽管仲裁庭被授予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友好仲裁并非意味着仲裁庭可以恣意妄为。

  1. 并非完全不受约束:仲裁庭仍需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行事,并遵守仲裁地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国际公共政策。例如,仲裁庭不能裁决一个法律上无效的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的无效涉及公共政策。
  2. 通常作为补充工具:在实践中,仲裁庭往往是先依据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如果发现严格适用法律会导致明显不公或荒谬的结果时,再动用友好仲裁的权力进行调整。它更像是对严格法律规则的一种“润滑剂”或“矫正机制”。
  3. 理由说明:仲裁庭在作出友好仲裁裁决时,仍应充分说明其理由,解释为何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严格法律规则是不公平的,以及其依据公允及善良原则得出裁决结论的推理过程。这有助于增加裁决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步:选择友好仲裁的利弊考量
当事人在决定是否授权友好仲裁时,需权衡其优势与风险。

  • 优势
    • 实现个案公正:能够避免因法律规则滞后、僵化或不符合特定商业背景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 灵活性高:特别适用于涉及长期合作关系、复杂商业背景或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争议。
    • 维护商业关系:一个基于公平原则而非严格法律责任的裁决,有时更有利于争议双方未来商业关系的修复。
  • 风险与不确定性
    • 结果难以预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指引,裁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仲裁员个人的公平观念,可预见性较低。
    • 授权范围争议:当事人可能对“明确授权”的范围产生分歧,例如,授权是否允许仲裁庭“造法”或完全无视合同条款。
    • 执行风险:尽管《纽约公约》支持友好仲裁裁决的执行,但在个别法域,如果法院认为仲裁庭滥用权力、超越授权范围或违反了公共政策,裁决仍面临被拒绝执行的风险。

综上所述,友好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一项重要的特殊制度,它为追求个案实质正义提供了可能性,但其适用以当事人的明确授权为前提,并需在法律的框架内谨慎行使,以平衡灵活性、公平性与法律确定性之间的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友好仲裁 第一步:友好仲裁的基本定义 友好仲裁,又称“依公允及善良原则仲裁”,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严格依照特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其认为公平、合理的标准(即公允及善良原则)对争议作出裁决的一种仲裁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仲裁庭被赋予了摆脱严格法律规则束缚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个案中的实质正义。 第二步:友好仲裁的法律基础与授权要件 友好仲裁并非仲裁庭的默示权力,其启动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定和约定条件。 法律基础 :几乎所有现代国际仲裁立法和规则都承认友好仲裁。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第3款规定:“仲裁庭只有在当事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应作为友好调解人或依公允及善良原则作出裁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5条第2款有类似规定。 当事人明确授权 :这是最关键的要件。“明确授权”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无歧义。授权可以体现在仲裁协议中,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单独的书面协议授予。模糊的表述(如“希望仲裁庭公平处理”)通常不足以构成有效授权。 第三步: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的根本区别 理解友好仲裁的关键在于将其与常规的“依法仲裁”进行对比。 适用的准据法不同 : 依法仲裁 :仲裁庭必须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或在当事人未选择时依据仲裁庭认为适用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法律规则来裁决争议。 友好仲裁 :仲裁庭可以搁置或偏离严格的法律规则,即使该法律规则已被当事人选择。它更多地依赖于仲裁员对公平、合理、商业惯例和案件具体情况的综合判断。 裁决的审查标准不同 : 对依法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通常会包括对仲裁庭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在特定法域内)进行有限度的审查,例如审查是否存在“公共政策”的违反。 对于友好仲裁裁决,法院通常不能以仲裁庭未正确适用法律为由而撤销或拒绝执行该裁决,因为仲裁庭的权力本身就包含了不严格适用法律。 第四步:友好仲裁的实践运用与限制 尽管仲裁庭被授予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友好仲裁并非意味着仲裁庭可以恣意妄为。 并非完全不受约束 :仲裁庭仍需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行事,并遵守仲裁地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国际公共政策。例如,仲裁庭不能裁决一个法律上无效的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的无效涉及公共政策。 通常作为补充工具 :在实践中,仲裁庭往往是先依据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如果发现严格适用法律会导致明显不公或荒谬的结果时,再动用友好仲裁的权力进行调整。它更像是对严格法律规则的一种“润滑剂”或“矫正机制”。 理由说明 :仲裁庭在作出友好仲裁裁决时,仍应充分说明其理由,解释为何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严格法律规则是不公平的,以及其依据公允及善良原则得出裁决结论的推理过程。这有助于增加裁决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步:选择友好仲裁的利弊考量 当事人在决定是否授权友好仲裁时,需权衡其优势与风险。 优势 : 实现个案公正 :能够避免因法律规则滞后、僵化或不符合特定商业背景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灵活性高 :特别适用于涉及长期合作关系、复杂商业背景或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争议。 维护商业关系 :一个基于公平原则而非严格法律责任的裁决,有时更有利于争议双方未来商业关系的修复。 风险与不确定性 : 结果难以预测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指引,裁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仲裁员个人的公平观念,可预见性较低。 授权范围争议 :当事人可能对“明确授权”的范围产生分歧,例如,授权是否允许仲裁庭“造法”或完全无视合同条款。 执行风险 :尽管《纽约公约》支持友好仲裁裁决的执行,但在个别法域,如果法院认为仲裁庭滥用权力、超越授权范围或违反了公共政策,裁决仍面临被拒绝执行的风险。 综上所述,友好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一项重要的特殊制度,它为追求个案实质正义提供了可能性,但其适用以当事人的明确授权为前提,并需在法律的框架内谨慎行使,以平衡灵活性、公平性与法律确定性之间的关系。